我们都知道,民法典才刚刚生效,那大家有没有想过,民法典生效之前发生的事,怎么办?比如,我在民法典生效以前做了一件事,按以前的规定,我做的事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民法典生效以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的行为变成违法的了,那怎么办?这民法典是用还是不用啊?这就是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原则上民法典是没有溯及力的,民法典实施后发生的事要用民法典,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事要用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这里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比如你圣诞节12月25号和我签了一个合同,要在接下去的365天里,每天卖一根冰棍给我,还要不同口味的!这个法律事实一直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才产生民事纠纷,比如我到2021年1月5号,我顶不住了,对你说,今年冬天实在太冷了,我真的吃不了了,我不买了要违约,那这种时候你告我,就要用民法典来判。
总结一下,这个叫没有溯及力,原则上,民法典实施前的用之前的法律,民法典实施后的用民法典。
但是有原则,就肯定有例外,第一个例外,叫有利溯及,之前发生的事,本来应该用之前的法律,但是如果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那要用民法典,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就用民法典这个是理所当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最大特点就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优先的
而更有利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我要解释一下,民事纠纷争的就是权利和义务,你我打官司,你争取了更多的权利,那我就得承受更多的义务,所以如果更有利于你的合法权益,那就有可能会造成我的权益减损,这不符合民法精神,所以此处的更有利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一定要是双方都有利,或者一方有利但另外一方不增加责任的情况才能适用民法典!
另外一个例外叫空白溯及,之前发生的事,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但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之前没有规定,现在有了,那就用现在的规定,但是用了会不利于当事人的,那就不能用,还得按之前的来。这个很好理解吧?
还有一个例外,之前发生的事,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我以上说的是民法典溯及力的一个原则和三个例外,针对民法典不同分篇,还有一些具体的溯及力规定,以后说到具体章节的时候,我会再提的,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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