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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10月27日17时21分许,王某某驾驶鲁DC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滕州市济枣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开转盘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枣庄0347***号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
“10.27”滕州市济枣路王开转盘南路段货车致人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直接原因: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借道妨碍通、违反禁止标线、未依次排队通行,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均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
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市正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驾驶员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借道妨碍通、违反禁止标线、未依次排队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较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涉事驾驶员及企业追责情况: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借道妨碍通、违反禁止标线、未依次排队通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滕州市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驾驶员王某某刑事责任,驾驶证吊销的处罚。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经调查发现枣庄市华正鑫物流输有限公司存在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公司所属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实际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填写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枣庄市华正鑫物流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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