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下午,荔城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该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案件详情
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同其丈夫吴某某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单位莆田市某生态园有限公司,黄某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同年12月2日,该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某村村民小组签订《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租某村“柚橄山”林地70亩用于经营生态农庄。尔后,该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黄某某及股东吴某某在该村“柚橄山”上进行果树移除、林地平整、建设农家乐餐厅、休闲娱乐室、垂钓池、管理房等。经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2.9795亩,林地类型均为经济林地,林种为果树林,上述林地原有植被或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2020年9月13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占用的林地中有0.873亩黄某某已补植樱桃苗,被占用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合计25066元,从种植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总损失费用174854元,鉴定费用11000元。
航拍对比图
林地破坏前
林地破坏后
据悉,该案涉及林地位于木兰溪流域附近,其植被的破坏很可能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等不良影响。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莆田市某生态园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莆田市某生态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亦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土地正常的种植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赔偿国家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刑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莆田市某生态园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莆田市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被占用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5066元。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莆田市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174854元。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莆田市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莆田市森林公安局垫付的鉴定费用人民币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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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转自荔城法院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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