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苍南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的通告
当前,全国多地再现散发新冠疫情,外部输入风险不断增加,我县冬春季及春节期间疫情防控仍面临较大压力。为全面加强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全县建成区零售药店按照《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工作的通知》(浙药监通〔2020〕6号)要求,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监测范围药品(以下简称“退热止咳类药品”)的人员,实施实名登记至应急监测系统。
二、建成区药店对发现以下5类人员,应先在监测系统实名登记后,引导其就医就诊,但不得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本乡镇疫情防控办,联络方式详见附件。
(一)个人健康码为红色或黄色人员;
(二)来自或经过中高风险地区,抵苍未满14天的人员;
(三)来自或经过中高风险地区,抵苍时间超过14天,没有到苍前3日核酸检测证明或者信息的人员;
(四)入境人员;
(五)与(二)(三)(四)3类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
三、农村药店暂停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四、全县暂停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向省内个人消费者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以收货地址为识别依据);药品零售企业向省外个人消费者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的,应当符合消费者当地疫情防控和药品监管有关要求。
五、全县零售药店要全面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相关工作要求,落实进店人员测温、查看健康码、佩戴口罩,以及场地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自身防疫措施。
苍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3日
来源/苍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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