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华晨宇、张碧晨承认未婚生育引发了部分网友关于“未婚生育子女是否违法?”的讨论。这个话题在法律圈好像也没有得到统一的答案,比如在网络上比较活跃的几位法律人之间就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未婚生育子女属于轻微违法,有的则认为未婚生育不违法。我觉得这个问题挺有讨论价值的,昨天还跟一位小伙伴讨(tai)论(gang)了很久。
不同法律人有时都对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是正常现象,并不是他们的法律素养不行,之所以有不同的观点,必然是站在了不同的角度。如果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辩题,我选择站在“未婚生育违法”这一方。
接下来说一下我的看法:
1、对于“计划生育”,我的理解是在“计划内”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未婚生育属于“计划外”生育(行政管理角度的计划外)。正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是夫妻关系,所以法律没有明文表述未婚生育的问题。
但未婚生育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以北京为例,未婚生育两个子女以内的,按照相应基数的一半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则是按照相应基数的1倍至3倍征收。可见相关规定已经考虑到了未婚生育两个子女以内相对于超生违法情节是比较轻微的,所以缴纳社会抚养费也相对比较少。
法律的指引作用告诉我们,如果实施一种行为就需要交(fa)钱,不交还会有滞纳金,我们就会尽量避免这种行为。
2、不认为未婚生育违法的理由,大部分集中于这两个方面,第一是没有明文禁止,第二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先说第一个,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做了就需要交钱,实际上已经变相告诉你不应该这么做,跟明文禁止的后果是一样的(超生的后果也是交社会抚养费,只不过是多少的问题);第二,不能以子女是否受到差别对待来判断生育过程是否合法,比如代孕生育的子女也享有法律赋予子女的一切权利,但不能据此认为代孕就是合法的。此外,完全从民法角度理解计划生育是不妥的。因为计划生育制度是政府用来约束百姓的,从行政法角度理解比较合适。而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权益,从民法角度来理解比较合适。不能以民法领域权益未受损来说明行政管理方面也合法。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做了之后会承担跟其他违法行为(超生)同一种类的责任(缴纳社会抚养费)。假设客户来咨询这个问题,律师肯定会告诉他做了之后存在这方面的风险。
我觉得认可未婚生育违法,只是说在行政管理的角度认可其存在一定的违法性,而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就像开车闯红灯会遭遇行政管理角度的负面评价,但闯了红灯并不影响你继续使用车辆(民法权益不受损)。认可未婚生育违法,并没有侵犯女性的生育权,就像让有驾驶证的司机知道,万一哪天不小心闯了红灯,交点钱扣个分就可以,并不会因此禁止你开车。
讨论一个问题是否合法,应当从现有的规定出发。如果是基于制度本身在理论上有可讨论的空间从而认为未婚生育不违法的话,那其实不是在讨论未婚生育是否违法,而是在讨论是否要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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