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一些单位会为职工谋取一些隐性福利,其中就包括集资房、团购房等购房福利。对于单位职工来说,或者受制于限购政策,或者由于经济原因,不能购房但又不想放弃这个指标,于是就产生了购房指标转让的情况。但是,受让指标的第三方如何与指标转让人签订合同才能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则是一件考人的大问题。
去年以来,遇到了2起类似的案件。作为律师,我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针对2起购房指标转让事实拟写了大同小异的民事合同。现将要点罗列,以供大众参考。
一、关于合同标题的拟制
建议开宗明义,直接拟写为“**房屋指标转让合同(协议)”。其意义在于,确定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购房指标的转让并明确合同向对方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房屋项目的表述
建议将房屋项目名称、地段(位置)、房号、单价(总价)、面积等基本要素表述清楚,但又要明确价格、面积等房屋自身属性按照与建设单位签署的书面文本合同为准。
三、关于购房指标转让费
通常而言,指标持有人转让指标需要收取定额转让费用,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福利标准下房屋总价的50%为宜。当然,如果房屋具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双方可以具体商定。
四、关于指标转让人前期投入费用的支付及利息计算
指标转让人在转让购房指标前,可能已经实际投入一定的资金。受让方可以和转让方商定已投入资金的支付以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机制,这样的话,合同双方都受益,才不至于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产生负面影响。
五、关于购房税费承担问题
这里面其实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房屋交付及办理房产证时,受让方是直接当事人,二是房屋交付及初次办理房产证时,转让方是产权人,待依政策房屋可以转让时再过户到受让方名下。通常而言,指标转让方都不愿意承担相关税费,而对受让方而言,目的是买房,故而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也有理可循。当然,作为民事合同,双方可以对此进行具体约定。
六、关于购房合同的无效和不可撤销问题
从司法判例看,确实存在购房指标转让后,因房屋升值较大,转让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针对此情况,合同中务必要明确约定转让合同无效或者不再履行时转让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否则,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导致诉讼,起诉的案由容易变成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问题由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可能会导致受让方竹篮打水一场空,无法实现购房目的且要经历长期诉讼过程。
七、关于合同未予履行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这个问题其实是承接第六点,合同未予履行的情况各式各样,无论出现哪种情形,建议都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即便合同双方是亲朋好友,但是也要有亲兄弟明算账的觉悟,这也是在给大家各自上了一道保险,尽量避免纠纷发生。
八、关于房屋产权证办理及过户等问题
这个问题承接第六点、第七点,建议明确责任,确定权利义务。房产属于不动产,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所以,只有在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时才具有法律意义。所以,对于受让方来说,如果不能最终实现房产登记归属,则受让购房指标的价值和意义就不复存在。
此外,合同拟制过程中,关于双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能够表明主体信息的内容,如果能够详尽表述,那么就要不吝笔墨。不管怎么说,一套房产动辄百万,价高者数百万上千万,签合同不是儿戏,签个相对有保障的合同,对受让方来说现实意义重大。如果个人确实不明了个中问题,建议请专业律师帮忙,花点小钱赢得保障,应该不是件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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