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将一批典型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予以曝光,具 体如下:
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2020年12月25日22时25分许,温某鑫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鲁山县瓦屋乡瓦屋派出所门前道路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正在执勤的鲁山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是:113mg/100ml。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执勤交警立即将其带至医疗机构进行抽血备检。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温某鑫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2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温某鑫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2020年12月25日20时50分许,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24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鲁山县背孜乡孤山桥路段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正在执勤的鲁山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测结果为:87mg/100ml。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执勤交警立即将其带至医疗机构进行抽血备检。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79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2021年01月09日01时00分许,王某飞饮酒后驾驶豫D2***U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鲁山县金鼎广场附近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正在执勤的鲁山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是:14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执勤交警立即将其带至鲁山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飞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3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王某飞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2021年01月11日21时00分许,韩某超印酒后驾驶豫DQ***3小型面包车,沿鲁山县梁洼镇由西向东行驶至南街村路段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正在执勤的鲁山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是:14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执勤交警该其带至医疗机构对其进行抽血备检。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韩某超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28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韩某超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2021年01月11日23时50分许,陈某奇印酒后驾驶豫DX***9小型面包车,沿鲁山县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都国际门口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正在执勤的鲁山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是:14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执勤交警依法将其带至鲁山县中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备检。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陈某奇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87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陈某奇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6、2020年12月25日20时45分,齐某饮酒后驾驶豫DD2***9小型新能源汽车汽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至新华路湛河桥,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数值为71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7、2020年12月24日22时00分,朱某斌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DY***2二轮摩托车沿凌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凌云路涵洞桥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数值为76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8、2020年12月24日21时40分,赖某亮饮酒后驾驶豫A8***P小型汽车沿凌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凌云路涵洞桥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数值为79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9.12020年12月11日21时54分许,董某军饮酒后驾驶豫DA***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叶县叶舞路美宜佳连锁酒店门口处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驾驶员董某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7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在后期调查中发现:董某军曾于2017年05月2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叶县交警大队查处,其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0.2020年12月17日22时02分许,马某饮酒后驾驶豫D7***R小型汽车龙山大道龙寓花园西门路段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正在执勤的舞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寺坡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疗机构提取血液备检。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马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1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马涉嫌危险驾驶罪,后经调查:驾驶人马某,曾于2010年6月24日因酒后砸坏舞钢市干休路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又因酒驾被舞钢市交警大队处罚,之后分别又于2016年3月30日,2018年6月5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舞钢市拘留所行政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等待马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为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将一批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具体如下: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1.2021年01月16日23时00分许,庄某鹏驾驶浙B9***5轻型货车,沿宁洛高速公路洛阳方向行至K689+500(汝州市境内)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刘某飞驾驶豫MZ***1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MZ***1小型轿车乘坐人许振楠受伤和上述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庄某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庄某鹏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飞无责任;当事人许某楠无责任。
2.2020年12月14日晚20点43分,李某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至向阳路与永安街路口时,无视交通信号灯管控,任意穿行马路,与一台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白色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损坏及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李某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及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白色轿车驾驶人无责任。
3.2021年01月09日17时50分,刘某涛驾驶车牌号为豫DB***5小型客车,沿黄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光明路交叉口西200米时,与王某函驾驶冀R8***7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刘某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刘某涛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函无责任。
4.2021年01月12日13时30分,贾某平驾驶车牌号为豫D9***0小型客车,在姚电大道宁洛高速桥下由南向北行驶进入道路时,与沿姚电大道自东向西行驶由赵某春驾驶豫D2***L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贾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贾某平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春无责任。
5.2021年01月15日17时35分许,王某水驾驶豫C8***8的小型客车,沿宁洛高速洛阳方向行驶至K683+600附近时,因操作不当,与高速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王某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水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6. 2021年01月10日20时02分许,万某驾驶鄂EB***0小型客车,沿许广高速公路南阳方向行驶至K40+840(叶县)时,因突然变更车道与王某驾驶的豫RC***8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因碰撞惯性豫RC***8小型客车又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豫RC***8小型客车乘坐人高某玲受伤、上述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万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当事人万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当事人高某玲无责任。
7. 2020年12月11日23时42分许,张某印饮酒后驾驶豫DC***P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舞钢市钢城路与温州路交叉口红绿灯路口时,与前方由薄某彬驾驶的正在等红绿灯的豫DQ***6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上述辆车受损及豫DQ***6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张某军受伤的交通事故。
在事故调查中,民警发现张某印有饮酒嫌疑,遂依法对张某印抽血送检。经检测,张某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5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张某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12月2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此外,在案件调查中还发现,豫DQ***6小型轿车驾驶人薄某彬因先前驾驶证扣留,事故发生后,先后指使张某军、唐某东顶替充当豫DQ***6小型轿车驾驶人。同时因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薄某彬、张某军、唐某东被依法移交至舞钢市公安局垭口派出所追究其相关责任。
8. 2021年01月13日16时46分许,赵某柱驾驶豫DU***1小型轿车行驶至平顶山市新城区平宝快速路复兴路交叉口西10米处时,与曲某静驾驶的豫DA***D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赵某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赵某柱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曲某静无责任。
来源:畅通平顶山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