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近期的咨询过程中,在明律师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当事人称其15年前在外读书,将户口由村集体迁出。后2016年又将户口迁回原籍,但是户口的性质也由原来的农户变为了非农户。
2019年,其所在的村落面临拆迁,咨询者常年居住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但是在协商安置补偿过程中,当地拆迁部门却以其户口存在迁出又迁回的情况,且不属于农业户口为由不给予其补偿。
事实上,类似的咨询我们遇到过很多次,例如由于参军户口迁出后迁回、由于外出务工户口迁出后迁回等情况,性质是相类似的。
核心问题都是此事的当事人是否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仍具有农业户口。下面,笔者围绕“户”这一概念简要论述一番。
“户”主要是指的家庭自然户,户内成员按照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结合家庭成员关系等因素确定。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会组成户,户内包含户主和户内成员,其外在表现为这些家庭成员都登记在同一个户口簿上。
在我国,承担居住保障功能的是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所有权等是该宅基地上“户”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 “户”是宅基地使用权落实的单位。
一般情况下,“户内成员”人数是计算宅基地面积的依据,而户内成员个人的权利也是不可忽略的。例如在浙江德清,作为家庭成员的配偶,即使是城镇居民,只要其在城镇未享受过房改购房(含集资建房、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含货币补贴)等住房政策,并且长期与农村配偶共同在农村居住的, 经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可随其配偶计入宅基地建房人口。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受到风俗习惯、历史传统和其人身附属性、福利性特征等影响,在征收补偿时需要考虑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但是,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由于我国遵循的是“房地分离”的原则,也就是土地的补偿和房屋补偿是分开的。
对于土地,村民享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具有所有权,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可以获得的仅仅只有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想获得这部分补偿,当然需要考虑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对于房屋,基于房屋的所有权,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就算出现和上述咨询者一样的情况,户口迁出后再次迁入该房屋的,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拆迁也应该获得合理的补偿,而不能以户口的变动而否认其拥有的物权,进而剥夺其获得安置补偿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村集体依据“房随地走”的规则,认为只要是在村集体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并且该房屋上登记的人口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过程中就可以获得补偿。
如果仅仅在户内,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中不论是房屋还是土地都不能获得补偿。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常年在村内居住,但是不属于村集体成员的人在房屋被拆除后,处于无家可归的状态。
综上,对于本文开头提及的咨询者的问题,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明确向拆迁方主张获取宅基地上房屋部分补偿的权利,若拆迁方对此置若罔闻,当事人则可通过申请查处、诉讼等途径争取自己的补偿权益。
此外,我们也建议农民朋友在外迁农村户口时持谨慎态度。只要我们的户籍始终在本村,外出务工、求学、参军均不应影响我们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旦拆迁,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全面、完整的补偿利益了。毕竟,户籍一旦迁出,再想迁回村里,难于上青天。(李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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