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常务副区长,郫县县委副书记,都江堰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的马汉选,堪称四川巨贪,单笔受贿千万,因其受贿折合人民币3200多万元,2018年11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马汉选,1964年9月生,四川平昌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2月起任共青团平昌县委书记,温江县委组织部主任干事、干部科长,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党委书记,都江堰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成都市温江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郫县县委副书记,都江堰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
2015年6月,四川省纪委将马汉选收受安某1000万元、收受周某价值346.5万元住房一套的线索移交成都市纪委。
同年6月26日,成都市纪委通知马汉选到案接受调查,马汉选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问题。6月29日,马汉选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
2015年7月6日,四川省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马汉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同年9月16日,成都市纪委网站消息称,成都市纪委对马汉选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马汉选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部分问题已涉嫌犯罪。成都市纪委已将马汉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5年9月24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马汉选实施逮捕。
据检察机关查证,纪检部门在调查马汉选时,他感觉风声不对,连夜向相关行贿人退赃1200万。
经指定管辖,此案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中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先后利用担任都江堰市委组织部部长、成都市温江区常务副区长、都江堰市市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推进、土地拆迁、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成五家单位及个人提供帮助,个人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58.372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推进、土地拆迁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个人或伙同他人受贿、索贿财物折合人民币3235多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汉选伙同张某向安某索贿2000万元,马汉选以借为名向安某索贿200万元,对此索贿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汉选伙同张某共同受贿犯罪中,虽然其和张某均为该公司谋取了利益,赃款亦平分,但张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索贿行为的具体实施人,其从安某处获取贿赂款再分给马汉选,对其选量刑时应考虑该情节;马汉选在法庭上就其伙同张某共同受贿的事实未能如实供述,但其余罪行均能如实供述,且足额退出自己的受贿所得,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
2018年11月30日,马汉选被成都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马汉选违法所得的登记在其侄女马某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一套购买价100.4万多元的房屋、登记在马汉选侄儿马甲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一套购买价346.5万元的房屋、退交至本院的526.69万元,均予以没收。(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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