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解读:很多网友对学校“因感情发生关系”的措辞感到愤怒,但真相是:你以为学校在说“约会因感情发生关系”,但学校想表达的其实是“发生在校外,学校不担责!”】
1月20日晚,有网友爆料称,宁波某外国语学校某教师性侵初中女生。网络爆出的图片显示:该校科技馆很多人围在一起,有人拉了横幅,有个阿姨绝望地对路人叫喊。
21日凌晨,该校发表声明称,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原初中某女生多次与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教师李某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警方已于去年9月将李某逮捕。
很多网友对学校的这个声明的措辞中称“双方因感情发生关系”非常愤怒!
看了一下这个新闻事件,女孩是个13岁的初中生,法律规定得很明确“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除个别情况下适用“两小无猜”条款时对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追责以外,对一般成年人来讲和13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使双方是“谈感情”、“女孩自愿”都不影响定罪。
当然,“13岁女孩自愿”情况下的强奸与“违背13岁女孩意愿”情况下的强奸,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情节上确实有些不同。但如果是利用老师这个身份和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本身又应该是一个往重了影响量刑的因素。
其实我仔细琢磨了一下,我觉得学校的措辞重点不在“因感情发生关系”,为这个老师脱罪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毕竟这个老师去年9月就已经被逮捕。
学校重点想表达的应该是”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在校外“。现在学校应该是面临学生家长的追责,学校想表达的意思应该是”这是发生在校外的事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只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大家想想,是不是这个意思?
大家可以讨论一下:类似本案的情况如果属实,这个老师被追究刑事责任没什么争议。那么家长是否可以向学校索要民事赔偿?
附《民法典》关于学校责任的相关规则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