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大牛和二牛是两兄弟,一直寻找一些刺激的玩法。两人决定带着各自的老婆去酒店开房,尝试一下换妻游戏。四人一拍即合,订好了宾馆,四人就在房间里玩得不亦乐乎。五个小时之后,大牛发现某直播平台上居然有自己刚才的直播。大牛赶紧在房间里搜查,发现一个摄像头正好对着床中央。大牛立刻报警,经常赶来了解情况后将宾馆老板抓获。原来老板一直以偷拍的方式对酒店男女进行直播赚钱。截至被抓的时候,已经获利十多万。
那么问题来了,法律上如何评价大牛两夫妻进行换妻游戏和老板暗中直播床上之事的行为呢?
大牛两夫妻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设立的目的在于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管理和维护。具体来说是对社会公众正常的性感情的维护。按照规定,构成本罪需要各个行为人自愿参加,并且要具有公开的行为。如果是非自愿被迫参加,则构成其他的犯罪。本罪的核心就在于要具有公开性。要不被公众所熟知或者具有让公众所知晓的可能性或者现实。如果仅是秘密的在小空间内进行,那就不具有公开性。
本案中,虽然大牛等夫妻四是在外面的酒店房间进行的换妻游戏,但是酒店房间是一个密闭的小空间,不具有让多人或者不特定的人知晓的可能性,不能算作是法律上的“公开场所”,因此,即便是四人进行了数个小时,也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老板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的传播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将作品本身转让出去,二是为他人提供观看的机会。无论是哪种传播行为,都需要具有传播目的,这是本罪的直接目的,还需要间接目的-要具有牟利的目的。本罪的重要问题是什么是淫秽物品,由于存在不同的地区认知,过去沿海开放地区的法院对该定义的认定比较宽泛,而内陆地区的法院就比较保守。但是具有底线认知,即发生关系的视频一定是属于该范围的。
本案中,老板以牟利为目的,偷拍大牛等人的房间视频,还直播全部过程在网上进行兜售,具有牟利目的和传播目的,因此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
除此之外,老板还可能构成对大牛等人隐私、名誉等权利的侵犯,如果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在法律上也是要对老板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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