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刑辩江湖十几年,见过很多奇葩案,但这么奇葩的抢劫案,还是第一次见到。 所以迫不及待想跟 “天下说法”的读者朋友分享,让大家做一回陪审团,看看这个案件是否构成抢劫。
故事的主人公叫沈某,自称是上海的融资中介人员,就是那种撮合投融资从中收取佣金的人。2009年底,他在网上联系到寻找融资的湖南株洲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吴某明,说有个北京的某公司可以投资,他代表投资方来接洽。2010年1月,沈某带了一个女的刘某飞到长沙,吴某明派车把他们接到株洲,安排最好的酒店入住,请他们吃饭,并承担了差旅费。沈某和刘某考察吴某明的公司后,说可以落实三个亿的资金,签了备忘录,但称要上报公司审核后才能签正式协议。
此后呢,双方就投融资的事情来来回回磋商很多次,半年都没有实质性进展。但吴某明光招待沈某等人就花了十几万,其中包括机票、餐票、香烟、红包等各种开支。公司负责行政接待的龙女士事后回忆道:
“沈某比较能说会道,经常说些专业性的名词,但招商的实际工作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吴总让我负责招待,当时他们来株洲短短三天,单纯的接待费大概就花了14000多元。但是有些细节我还是觉得有些和他们自称的身份不符,比如他们在酒店休息时要求酒店帮洗衣服,但衬衣的领口袖口非常脏;又比如,他们很多费用都要我们报销,就连他们在上海坐出租车的十几块钱票、买电池的票也要我们报销。我觉得这不是个能融资几个亿的人的事情,因为感觉比较奇怪,所以我印象比较深。吴总当时可能确实是很需要融资开发项目,所以对他的这些细节都忽视了,现在想想们可能真的是被他骗了。要是我们当时到北京先去了解下这个公司的实力,可能就不会有这些事情了。还有一个事情,沈某因为跟我接触的比较多,他也要我配合他,说如果配合好了,会给我 30 万元好处费的,我听了后很惊讶,我怎么能受贿呢,我就马上跟吴总汇报了,杨某荣正好也在,他也说沈某也跟他许诺了,要他配合以汇票向银行抵押贷款,事成后给一大笔好处费。所以沈某的行为确实有一些值得怀疑的地方。”
这个龙女士和杨某荣,都是吴某明公司的员工,跟老板多年。沈某竟然想收买吴某明身边的人,承诺给他们好处费促成吴某明先同意支付中介费80万元。先收佣金再融资?这让吴某明开始对沈某的动机产生了怀疑。2010年6月13日,当沈某再来株洲时,又被吴某明的员工偶然发现沈某在用另一部手机偷偷地给所谓的投资人张某柱发信息,其中提到“要用智慧对付吴某明这个鼠”,“他不给钱就叫他做梦去吧”等侮辱性的内容以及互相串通骗吴某明钱的证据。这时吴某明如梦初醒,让员工看住沈某,别让他跑了,要他回退这期间花费的差旅费用。
经财务核算,差旅费加住宿费加红包以及其他杂费一共是119404元,每一笔都有明细。沈某不肯退钱,说自己没有钱,好说歹说,最后同意退85000元,让人汇款过来(据说是借的高利贷),然后取现84984元给了吴某明。为了保存证据,吴某明又花了1000元把沈某的那部存有短信的老年机买下,然后给他买了第二天的机票,打了车去机场,客客气气把他送走。
没想到,沈某转身把他告了,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公安后来认定的是非法拘禁罪。吴某明如数退还85000元,获得了沈某明的谅解书,吴某明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多名员工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生效七年后,检察院以罪名错误为由,提出抗诉,说这个虽然构成非法拘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了抢劫罪,所以根据刑法理论,择一重处,应该定抢劫罪,建议撤销原判,重新改判。所有的被告人对这个罪名均不服。“怎么要求他赔偿我们公司的损失就变成了抢劫罪?”“有见过财务核算开支后,再要求他自愿赔偿一部分的抢劫罪吗?”“定非法拘禁就已经过分了,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没有申诉,怎么过了七年后又改成抢劫罪了呢?”
我也难以理解,因为这样的定性也颠覆了我这二十多年对刑法的学习和认识。把这个案件称为史上最奇葩的抢劫案,也许并不为过。另一个奇葩的是几乎类似的事实,对另一起非法拘禁案定的是敲诈勒索未遂,在此不展开说。
再审开庭时,我说,本案是一起在特殊时期以特殊事由提起的再审案件。2014年判决的早已生效的刑事案件,时隔多年,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和事实,被告人和被害人也未申诉,检察机关仅以罪名错误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加重其刑罚,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罕见的。其背景就是扫黑除恶运动,吴某明等人作为涉黑案件的同案被告人,正在贵院审理,检察机关试图在原起诉的基础上增加犯罪事实,作为涉黑案件一部分,故对多年前已经定案的判决提出再审,以撤销原判,重新指控。我们认为,这对被告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若没有扫黑除恶,这样的案件根本不可能进入再审程序,更不可能在事实不变的情况下,把构成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非法拘禁案,变成量刑可能达到十几年的抢劫案和敲诈勒索案。
当年对于非法拘禁这个罪名的认定,先后经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认定,也经过警方、公诉人、合议庭和审委会的慎重审查,不存在任何争议,从来没有人提出过敲诈勒索和抢劫罪的可能性,被害人对此也是完全认可的。多年以后,相同事实的前提下,指控如此重大的罪名,应当慎重,不能为了扫黑除恶的政治目的而随意变更。我在庭审中进一步指出,这个抗诉是抛开前因、割裂因果、断章取义,曲解法律,在错误的事实认定基础上进行了错误定性。
沈某作为所谓的融资中介人,没有任何的投融资中介服务资质和经验,进行了一系列忽悠式的谈判,骗吃骗喝骗红包。他串通投资方张某柱骗取吴某明信任,又承诺给吴某明公司员工杨某荣和龙某某好处费,却在试图进一步骗取融资中介费时被识破。经过财务核算,沈某本人确认的不合理开销共计119404元,这也是吴某明公司因沈某的诈骗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挽回损失,吴某明让沈某自行承担部分费用,沈某提出来85000元的数额。而吴某明又以作价1000元的代价买下沈某用于发短信的老年机,因为其中有其实施诈骗时与张某柱的联系记录,可以作为证实其行骗的证据。然后,吴某明又给沈某买了机票送其离开。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本案很显然是被告人在自身被骗时为挽回损失的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就像自己的钱被人抢去后奋起反抗抢回一部分的性质一样。这部分钱原本就是被告人的损失,而不是沈某的合法所得。难道身价上亿的老板用这种方式抢劫八万多块钱?有这样经过财务计算有零有整的抢劫吗?沈某在报案的时候,对自己行骗的事实并未否认,也从未指控其遭受了抢劫,只是要求赔偿医药费,这说明沈某自己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若被调查的话,可能构成诈骗,受害的是吴某明而不是他。案发后,吴某明全额退回85000元,也是为了息事宁人,不想进一步追究。然而,我们现在调查沈某及其他背后的公司,依然可以发现其行骗的空壳公司和频繁变更公司的行为,甚至其借用虚假的世界华人企业家协会(山寨团体)陈香梅女士的名义举报,再次公然欺骗公安司法机关。这样一个招摇撞骗的人成了所谓的“受害人”,而因受骗而自力救济的吴某明反而成了被告人。举国还有这么逻辑混乱、是非颠倒的抢劫案件么?
这也是我为何说本案的抗诉是抛开前因、割裂因果、断章取义、曲解法律的原因。截取片面事实,当然可以解读成以暴力相威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为何身价上亿的老板要动用那么多人、花那么大的时间精力去抢劫一个人区区84984元呢?而且还要公司财务人员提前核算出这84984元的支出依据是119404元。取钱之前,又是摆事实又是讲道理,还要对方写下书面依据,然后“抢劫”完,又是买他手机又是给他买机票送他走?有见过这么奇葩的抢劫案吗?这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逻辑吗?
我真诚地希望合议庭审慎思考一下,这种片面截取事实的指控方法,就像裁剪正当防卫案件中的后半部分而忽视前半部分一样,一定会忽略不法侵害行为,而认为是正当防卫人在进行故意伤害。就像下面一幅漫画所表达的,本应看到甲持刀追杀乙,而在检察院的独特视角下,则 变成了乙持刀刺向甲。
这样的 例子,在传媒上经常出现,我 们要防止它在庄严的法庭上出 现,侵蚀法律人的正常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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