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将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同意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规院”)首发。
深水规院主营业务是为水务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提供勘测设计、规划咨询、项目运管等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以“水”为核心,围绕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三个方向,致力于系统解决城市水问题,核心业务是面向水利和市政给排水建设工程领域的勘测设计。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9,102.65万元、51,738.38万元、71,454.25万元、39,393.39万元,其中,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38.11%和5.37%。
业务局限深圳市场难突围
据招股书,深水规院业务主要集中在深圳市场。报告期各期,在深圳地区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为53.15%、55.87%、68.82%和72.38%。
早期,公司所处行业从业企业大多为国家或地方事业单位,并且业务局限于单位所属地方或系统内,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行业性垄断。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利和市政水务行业也随之迎来发展机遇,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本行业的地域集中特征也相对减弱,跨区域经营成为新的发展趋势。但就目前来看,行业整体仍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深水规院表示,由于公司所处行业具有较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如公司不能继续在深圳市场持续保持领先地位或深圳以外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将会对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018年应收账款增幅超营收
报告期各期末,深水规院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净额分别为45,286.05万元、53,668.11万元、61,102.71万元及70,568.5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21%、56.93%、60.59%及73.95%。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随各期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长。2018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末增长17.63%,增长幅度超过同期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2019年末、2020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末增长16.95%、16.07%。
因“串通投标”行为被列不良记录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现已更名为“深圳市财政局”)于2014年11月14日出具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4]213号),认定深水规院于2014年9月2日参与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雨洪调蓄前期研究项目”中,提供的由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与该项目另一投标供应商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纳税证明》完全一致,属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对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按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罚款(共计36,120元);(2)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3)将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据了解,2014年,深水规院投标“深圳市雨洪调蓄前期研究项目”,该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属于“深财建[2019]11号”中所规定的“其他货物、服务类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招投标。因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现已更名为“深圳市财政局”)对公司作出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处罚期内,公司无法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但仍可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
深陷借贷纠纷 印章真伪存争议
2013年3月6日,深水规院设立武汉分院,并于2015年12月11日更名为武汉分公司。武汉分公司设立之初,为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公司”)租赁办公场地、车辆并向立方公司借款,双方签有房屋租赁协议、车辆租赁协议及借款协议。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规划,拟于2016年逐步关闭武汉分公司,在办理清算过程中,立方公司以部分借款及利息未结清为由诉至法院。2018年12月20日,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称武汉分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与其签订了《借款协议》,后武汉分公司除归还部分本金外,其他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返还借款及本金合计11,362,786.69元。
2019年1月2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鄂0192民初77号),裁定冻结深水规院银行存款11,362,786.69元。因对部分借款协议的真伪存在争议,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2020年6月,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编号为湖北军安[2020]文鉴字第29号-31号《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述鉴定意见书显示立方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相关协议中存在“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的情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尚未对该鉴定结果组织原被告进行质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案尚在审理中,公司该起诉讼尚未收到生效判决,公司未产生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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