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强奸案中,女性受害者害怕抵抗,选择与犯罪嫌疑人配合进行性行为,这样还会影响强奸罪的认定吗可以确定强奸罪吗?受害女孩配合发生性行为,可以被视为自愿发生性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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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6年11月的一个晚上,某平台司机接到一个订单,司机在对方上车后,发现是一个美女,很漂亮,说话很柔和,于是与她聊天,得知美女是来这里开会的大学生,之后他又加了微信,还告诉女孩,如果需要在会议结束后返回酒店,可以在微信上告诉他,然后以折扣价将她送回酒店。
会议结束后,女孩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司机。在返回酒店的途中,驾驶员将汽车停在公园附近人迹罕至的地方。停车后,男子违背女孩的意愿,控制女孩的行动,锁上门,使用暴力手段想要强行与受害女孩发生性关系。
由于身体力量的差异,女孩想到了许多出租车强奸和谋杀乘客的案例,所以她不敢抗拒,只能听从指示,默默忍受驾驶员的强奸,驾驶员要求她进行调整,她只能跟随改变姿势。这样,女学生就没有抵制并接受性侵犯,以免造成更多伤害。事发后,司机开车将她送回旅馆。
回到旅馆后,那个女孩联系了她的女性好友,并告诉她自己的遭遇。朋友立刻建议她立即向运营公司投诉,并致电警察让警察介入调查。之后公安机关在几个小时内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将其刑事拘留,在经过女孩指认之后,依法对其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驾驶员和受害女孩互不认识,没有自愿性关系的依据,也没有进行性交易。因此,男司机认为双方都有自愿的性关系,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识。
驾驶员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当时所处的环境,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威慑。受害女孩害怕抵抗,驾驶员利用恐惧的状态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仍属于违反了受害女孩的性意愿,这种行为应被视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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