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发出offer到员工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期间,因各种原因,公司取消对该求职者的录用,很多公司可能对这种做法不以为然,既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任何风险,其实这时公司已经陷入赔偿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确实没有与求职者形成劳动关系,风险从何而来呢?这就要从offer这个概念说起。
录用通知,我们也称为“offer”,一般是公司发给求职者,表示愿意录用的文件,通知里通常都会包含岗位、工作地点、待遇、报到时间等信息。公司给求职者发录用通知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要约”,就是表示愿意与求职者订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而求职者回复“同意”的行为,在法律上叫“承诺”。这样一来一回,公司和求职者对即将建立劳动关系这件事情达成协议,此时,录用通知便产生法律效力,对公司和求职者都具有约束力。
了解了公司向求职者发送offer所代表的意义,那么随意取消offer的法律风险就体现出来了。求职者同意公司的offer后,双方已经达成即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彼此都会产生一种信赖,而一方随意取消,正是损害到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这在合同法上叫做“缔约过失”,是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随意取消offer,要面临哪些赔偿责任呢?
1、主要的经济损失。一般为求职者自原公司离职后的应得工资收入损失、应得经济补偿等;
2、其他损失。一般为劳动合同磋商过程中发生的邮寄费、交通费、体检费等费用;
3、机会损失。一般为求职者因此而放弃其他的就业机会。
笔者曾经在北京大兴区法院处理的一起此类案件,在求职者同意offer后,公司又以岗位不存在拒绝录用,求职者一气之下将公司诉至法院,最终公司需向求职者支付25000元作为赔偿。
公司在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的时候还要注意一些细节:
1、注明录用通知有效期限
录用通知要求求职者在指定时间内回复接受还是拒绝,未回复的,录用通知失效;
2、附加生效条件
录用通知注明要求提供求职者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体检记录等材料,只有上述材料符合公司要求的,录用通知才生效;
3、设置赔偿条款
公司在给求职者的录用通知里可以要求“个人接受录用通知后不入职的,需向公司支付XX元赔偿”,增加offer的严肃性,防止求职者出尔反尔;
4、明确失效条件
录用通知里一定要明确:“录用通知条款与劳动合同内容有所冲突的,以劳动合同为准”或者“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录用通知失效”,避免因录用通知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所带来的风险;
5、谨慎发放
法律没有要求公司一定要给求职者发录用通知,这一习惯最早也是从外企流传过来的,其实公司不必给所有求职者发录用通知;
6、注重沟通技巧
虽然说公司随意取消录用通知有法律风险,但实践中因这种事情就起诉的求职者还是很少数的,因此HR在通知求职者取消的时候,注重沟通的语气、态度等,避免语言不当引发风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