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辆公交车在进站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根据监控视频来看,公交车司机为避免相撞紧急刹车,导致车内一名女子重摔在地,头部狠狠撞击在扶手栏杆和台阶处,最终该女子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的结果令人唏嘘,该女子在乘坐公交车期间,因为公交车事故死亡,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首先,公交公司对于该女子应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乘客买票上车,司机负责将乘客运输至乘客约定地点,此时乘客与公交公司已经成立受《民法典》调整的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811条和第823条的规定,除了伤亡结果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因为旅客故意、过失造成的,公交车方面可以免责以外,其他情况中,作为承运人的公交车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且第81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本事件中,公交车内女子因为公交车和出租车发生事故而死亡,公交公司未能将旅客安全送达至终点,构成违约,公交车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无论急刹出于什么原因,该名乘客是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乘客家属完全可以选择以侵犯生命权、身体权为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进行赔偿。
其次,出租车公司可能也不能免除相应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公交车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的。如果在这一交通事故中,出租车没有责任,则其不用对该女子的伤亡进行赔偿;如果需要承担责任,则出租车公司需要按照认定书中的相应比例来承担对乘客伤亡的侵权赔偿。
其实在本月初,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案件起因为公交车急刹导致乘客摔伤,而引发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搭乘被告运营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本事件中具体的事故原因还未被报道。但不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是什么,公交车方面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至于侵权方面,则需要后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才能进行判定。若交通事故过错方是出租车司机,公交车急刹完全是因为出租车不按照交通规定驾驶所致,则公交车公司可以在向受害者家属赔付完毕后,再向出租车公司方面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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