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子公司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锂电”)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10民初901号)判决如下:
(1)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舒驰客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货款、保证金、违约金共计241,629,187.74元以及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2,127,736.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2)舒驰客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提供双方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编号QJ-SC-2017-0707合同项下补充协议约定在2018年6月30日发货的101组锂电池的收货地址;
(3)舒驰客车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
(4)陈汉康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违约金中的239,399,862.97元和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1,321,105.62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汉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驰客车追偿;
(5)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违约金中的239,399,862.97元和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1,321,105.62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钱江锂电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舒驰客车的反诉请求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钱江锂电诉讼舒驰客车、中植新能源及陈汉康事项
钱江锂电于2018年10月11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申请告知书》,请求判令舒驰客车(以下简称“舒驰客车”)、中植新能源及陈汉康向钱江锂电支付:
1、逾期未付货款107,851,614.40元;
2、未逾期货款51,996,672.00元;
3、逾期未支付质保金1,648,281.60元;
4、未逾期质保金23,118,451.20元;
5、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价格调整差额13,386,240元;
6、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金784,880.08元;
7、逾期未支付质保金资金占用费33,117.83元;
8、履行接受货物之义务并向原告支付拒收货物之相关仓储费24, 245.76元;
9、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994,217.51元;
10、判令三被告对以上债务中183,672,778.5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1、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199,837,720.38元;请求第5-8项、第10项均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其后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仓储费等另行计算。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56)。
2、舒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事项
2019年2月15日,钱江锂电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浙10民初901号)等相关材料,获悉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舒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驰客车反诉请求:
1、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先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由钱江锂电立即更换1,157套YTK6118EV2型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系统中不符合备案技术参数要求的组件;
2、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在更换上述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组件过程中,需钱江锂电配合实施的费用,计51,891,450元;
3、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因逾期交货违约以及交货不符合备案技术参数原因,给舒驰客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2,000万元;
4、舒驰客车因此支出的律师95万元由钱江锂电承担;
5、反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钱江锂电承担。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06)。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各方在收到本次诉讼裁决书后,未知是否上诉,因此,尚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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