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关于民法典没有规定“女婿(儿媳)有赡养岳父母(公婆)的义务”这一话题引发了热议。民间有“女婿半个儿”的说法,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之后就成了一家人,两方的家庭都会把儿媳和女婿纳入自己家庭中的一员。法律这样规定,会不会让“亲家”生分了呢?对于民法典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我们该如何理解呢?在法律上儿媳与女婿的权利义务又是怎么规定的呢?1月18日,律师朱薇薇为我们做出相关解答。
根据民法典1067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朱薇薇律师表示,民法典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对支付赡养费的主体进行了限定,规定为“成年子女”,更为符合现实情况。从本条的调整中可以看出,相比现行《婚姻法》,《民法典》的法条内容更为体系化,法条表述也更为精细和规范。
很多人在看到这个法条后,想到父母的法定赡养人是成年子女,那儿媳、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并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媳、女婿不赡养配偶的父母的不违法的。但是我们都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如果女婿、儿媳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也就没有相应的继承权利。
“有一些全职妈妈们看到这条规定后,就担心起来,她们每天在家照顾孩子,没有经济收入,如果父母生病了怎么办?”朱薇薇律师表示,“其实并不用太担心,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女婿拒绝赡养岳父母,做女儿的可以拿共同财产来赡养自己的父母。”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对父母患重大疾病女儿要救治,也是属于广义上的赡养。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传统美德,我相信大部分女婿、儿媳会传承这一传统美德,协助配偶一同赡养老人,这不仅限于道德层面,也是法律所鼓励的。”朱薇薇律师表示。
来源:今日芜湖客户端 全媒体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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