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16年的某一天晚上,KTV的大股东张某去店内巡查。虽然他是大股东,但并不参与KTV的日常经营管理,只是定期收取分红。这一天不知道抽什么风,想要炫耀一下自己大老板的身份。
他到KTV巡查女员工,发现其中一个美女员工身材很好,这名员工他以前也听说过,是这个KTV的招牌小姐之一。于是,他要求该女青年陪她喝酒唱歌。其实张某根本不会唱歌,就想和女青年发生点什么。
他们在KTV喝酒一段时间之后,提出带女青年去兜兜风。于是,两人来到张某的车,上车后,张某锁上车门,提出想要和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女青年不同意,张某强行搂抱、抚摸女青年,女青年因为喝酒比较多无力反抗,也只能任由老板做这些事情了。张某将女青年衣服都脱掉之后,因为闻到异味而放弃,没有继续实施性侵犯,就将被害女青年送回KTV休息。
第二天,女青年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强奸。
二、争议问题
在此类案件中,男青年起初想要和女青年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拒绝之后,就强行想要和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并且将女青年的衣服脱掉,但是,脱掉衣服之后就由于各种原因,主动放弃强奸,停止发生性关系。那么,此时,强奸罪成立吗?男青年的行为应不应该遭到刑事处罚呢?应该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吗?
三、法律分析
每一个犯罪都分好几个犯罪状态:犯罪着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等。本案中,男青年主观上想要和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女青年拒绝之后,男青年想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那么这是强奸的主观故意。
在具备强奸主观故意的基础上,男青年还着手实施了强奸行为,强行脱掉了女青年的衣服,还有搂抱、亲吻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可以视为男青年已经着手开始实施强奸行为。
在着手实施强奸过程中,男青年因为闻到异味的原因,主动停止犯罪,不想继续发生性关系,那么就属于犯罪中止。但是,强奸罪的犯罪中止,也是构成犯罪的。
于是,法院认为,被告男青年违背被害女青年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但是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男青年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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