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男青年王某是一个痴迷于风花雪月的钻石王老五,30多岁完全不想结婚,只想到处物色美丽漂亮的女生,然后发生钱色交易,混战一番后,一个拿钱走人,一个享受完就撤退。
有一天,王某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个大四学生,该学生社交活动非常活跃,各种场合都吃得开,关键是姿色非常好,身材、长相、颜值都上佳。王某与该女大学生聊了一段时间之后,也彻底吸引了女大学生,毕竟王某把自己包装成一个大款。王某和女学生约好在酒店房间详谈,价格在3000左右。
于是,两人约好到学校附近的一个连锁酒店开房。在房间内,女生提出想要4000,正好买一件她很想买的运动内衣。王某不同意,说在商言商,已经谈妥价格是3000,不能随意变更。女青年不同意,两人僵持过程中,王某就强行和女学生发生关系,女学生激烈反抗,导致胸部、腿部等部位磕碰受伤。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女青年还是要求给4000,但王某不同意,只给3000。于是,女青年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强奸。
二、争议问题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人约好开房卖淫嫖娼,但是在房间内就价格谈不拢,女学生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王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而且还是使用了暴力手段,导致了女学生受伤。那么,该案能认定强奸罪吗?本案应当定性为卖淫嫖娼纠纷还是强奸犯罪呢?
三、辩护观点
王某认为,自己和女学生是卖淫嫖娼关系,两人微信聊天记录充分证明两人洽谈钱色交易的过程。两人相约开房,就是为了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之后,王某也如约将3000块钱转给了女青年,因此,这是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是强奸犯罪。
至于女青年的受伤,是女青年比较特殊,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情况复杂,激情太过,没控制好,导致女青年磕碰受伤。女青年的伤并不是自己暴力殴打导致的,不能作为认定强奸的依据。
四、控方观点
女青年的陈述显示,她虽然起初是想要和王某发生钱色交易,但是去到房间后,就价格问题没有谈拢,所以不想再继续进行性交易,想要终止性交易,离开宾馆。这时,王某突然兽性大发,强行把自己压在床上,强奸了自己。因此,王某的行为就是强奸。
被害女青年的陈述得到控方的支持,控方认为就算有卖淫的想法,只要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反悔,不同意再发生性关系,王某就不能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强奸!
五、法律分析
其实,强奸罪主要是看性关系的发生有无违背女青年的意志,如果女青年不想发生性关系,王某硬来,则构成强奸罪。本案中,王某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女学生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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