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多了、见多了,男性性侵女性的行为会受到刑法的评价,今天我们共同看下女性对男性进行性侵,刑法是如何评价的?
小黄,女性,某公司总经理,四十左右岁的人,但并未结婚。由于工作忙,生意大,因此也就忽略了个人感情的追求,如今这个年纪了,就想着事业有成,应当追求属于自己的爱情了。
这个时候刚入职不久的小张进入了她的射程,这天亲点他,要求他与自己共同出差,他把事情办得也很妥当,令她十二分的满意。
要邀请他吃饭的时候,主动让小张喝了很多酒,小张不是很能喝酒,喝点就醉了,她开车把他带到酒店,欲对小张进行性侵,他明白了一切后告诉她,他喜欢男性,因此她放弃了本来的想法,随即他报警,小黄被抓!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指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而强制性地对妇女实施奸淫的行为。这个罪名只是规定了,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就是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女性并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并我国现行刑法总共有483个罪名,并没有一个罪名涉及到女性强奸男性的规定,因此小黄不构成强奸罪。
小黄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我国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主观要件:直接实施的故意行为。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通过强制猥亵罪的对主体要件的要求并无特殊规定,而是一般主体,也就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那么本案中,小黄为了追求属于自己的爱情,灌醉了小张,并带回了酒店,也就是说,在小张没有反抗的前提下,想对其进行性侵,主体上是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主体的。
在主观上小黄也具有犯罪的故意,从案情陈述便知,小黄是有意要与小张发生性行为,但小张告诉她,他喜欢男性,因此她放弃了她的想法,但并不构成强奸罪的中止,因为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只能是具有刑事责任的男性,并不包括女性,因此她并不构成强奸罪的中止。
小黄的这一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小张对性的羞耻心,客观上是利用了小张醉酒不知反抗的状态下进行的行为。
综上所述,小黄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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