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上海市社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的祝均一,受贿折合人民币166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3亿元,滥用职权外借上海城镇保险基金和上海小城镇保险金及补充保险基金合计280多亿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震惊全国的“上海社保窝案”的核心人物。2008年3月20日,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的祝均一,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祝均一,1951年2月出生,上海市人,大学专科毕业,上世纪80年代他是上海改革的旗帜性人物,案发前担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祝均一案发后,经指定管辖,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春市中院提起公诉。2007年9月14日,长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祝均一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受贿折合人民币166万多元;被告人违规挪用公款人民币13亿元,供张某控制的公司用于营利活动;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同意并决定低值高评以物抵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262多万元,违规运营上海社保资金合计人民币124.53亿元。
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坦白受贿犯罪、赃款赃物已退缴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2007年9月23日,长春市中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祝均一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2008年3月20日,长春市中院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祝均一有期徒刑6年,与此前所起诉的受贿罪、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长春市中院审理认定:2004年至2006年,祝均一因滥用职权,将上海小城镇保险金和补充保险基金158.56亿元投资运营,拆借给张某等人的公司,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08年10月,祝均一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结合其犯罪过程,对在场的100多名法官进行廉政教育。
2010年5月,担任监狱监区卫生员的祝均一因表现突出,被长春市中院裁定减刑1年11个月;2013年2月,他又被长春市中院裁定减刑1年9个月。
2015年9月16日,祝均一第三次被长春市中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5日止。
执行机关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祝均一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长春市中院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均一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祝均一曾这样忏悔:“我无法面对这个社会,面对所熟悉的人,我只希望过去的祝均一已经死去……当了局长以后,极端个人主义的根子更加暴露出来,自以为是,狂妄自大,听不进批评,觉得自己的能力、贡献大得不得了,甚至到了自我欣赏、自我陶醉、自我崇拜的程度……最终导致个人私欲膨胀到了极点。这是我走上犯罪的深刻原因。 ”(图片来源网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