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正式建立,所以大部分地方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建立了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从1992年1月开始,全面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从1992年开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以后,对于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文件精神,视同为缴费年限,但由于当时还属于探索阶段,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缴费比例还没有完全定型,具体的缴费比例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来确定,所以各个省的缴费比例是完全不同的;1995年3月,国务院根据(1991)33号文件精神的规定,发出了国发(1995)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个通知第一次明确了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负担,并分别建立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并对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进行了规范。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出了(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自从这个文件出台之后,如果说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还不统一,那么这个文件出台之后,全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全部统一到这个文件规定之中,按照这个决定精神,当时企业的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4%,总的缴费比例为24%,个人缴费采取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的方式,最终缴费比例达到8%,这就是今天个人缴费比例为8%的历史来由。
根据26号文件精神,第一次提出了视同缴费年限的概念,即本决定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实施之后办理退休的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要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所以很多地方在办理退休时,对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只要是属于国家认定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我国国有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按照规定,当时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要按照本人工资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323号),即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根据上述的分析,你在1987年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6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那么你在1987年到1996年之前,如果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属于实际缴费年限,如果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属于视同缴费年限。由于当时的缴费比例只有3%,缴费金额比较低,所以很多地方在办理这类问题时,基本上都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处理,所以你应该至少有9年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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