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物业很多人的第一印象都不是很好,甚至觉着物业平时就喜欢和业主对着干,从而导致双方在沟通时矛盾不断,不过从今年起, 业主和物业的关系或将得到缓和,因为《民法典》正式实施,里面的很多条例都对物业的行为有了更严格的规范,更好的保证了业主与物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物业太嚣张
其实业主与物业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没有谁比谁高一等的规定,以前很多小区都会出现物业反客为主的现象,有的物业甚至把业主逼到崩溃却诉求无门,只能忍气吞声,不过《民法典》第284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也就是说,业主如果不满意小区物业的管理服务,那么可以依法“辞退”物业,像一些总是推三阻四不作为的,态度恶劣的,行为粗暴的物业以后也不好太过嚣张,否则将会面临失业风险。
第二,物业将小区公共场所收益据为己有
相信很多业主都没有想过,小区公共场所的相关收益是属于自己所有的,比如电梯内的广告、站位广告、挡车杆广告以及小区露天停车位租金等等收益,以前都是物业在管理收费的,所以业主们很难获得这部分收益,而《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所以业主们千万别忘记向物业索要这一部分收益,白白让物业工作人员占了便宜。
第三,物业不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虽然现在小区管理越来越严格,但不免还是会出现一些损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情,像跟踪尾随、入室盗窃或者高空抛物等等,物业都有义务、有责任采取合理的保障措施。比如有人因高空抛物导致车辆受损,如果在此之前,小区物业并没有做出严禁高空抛物的警告,那么受害人除了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外,还可以向物业索要一笔赔偿。毕竟《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他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高空抛物危害极大,轻则损害人们的财产安全,重则可能会危及生命健康,所以物业一定要重视起来。
第四,物业强制停水停电
《民法典》第944条则对业主用水用电等权利进行了明确说明,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以前很多人会以暖气不热、或者不常在家等原因拖欠物业费,而物业呢就会采取强硬手段,用断电断水的方式逼迫业主,不仅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还会僵化双方的关系,非常不利于以后工作的开展和配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为所欲为不按时缴费,如果是故意拖欠,物业多次劝说无效的,物业也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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