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等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万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经查,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微信上经梁某介绍,认识一位QQ名称为“顺SVIP1”的人,“顺SVIP1”要求李某在淘宝网购买锂电一体机和路由器,事后”顺SVIP1”又给李某寄了一台GOIP设备及50张电话卡,要求李某每天将50张电话卡插在GOIP设备上运行。李某安排被告人吴某驾车分别到万山区高楼坪、碧江区曹泥坪等地运行GOIP设备。8月14日,“顺SVIP1”安排李某联系被告人饶某获取新的电话卡,随后,吴某邀约姚某到罗甸县拿到电话卡80张。吴某、李某再次运行GOIP设备。2020年8月1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吴某、饶某为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章某某等8人被骗,涉案金额高达283316元。
该院于2020年12月10日向万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三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该院量刑建议,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万山检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