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生对男生没有好感,不会深夜留宿男生。如果女生不想要和男生发生性关系,不会让一个男生在自己家里聊天聊到凌晨4点钟。这是我们所熟知的常理常情。那么,如果一个女生让男生到家里来聊天谈心,然后两个人只谈到了凌晨4点钟,后两个人发生了性关系。那么,这是强奸还是自愿?你认为男生是强奸吗?男生的行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一、真实案例
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知道李某的丈夫不在家,便以到李某家中认门为由进入其家中,徐某某在李某家中吃过饭后与李某聊天,在当日深夜徐某某在李某家中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将李某强奸,事后于2月9日凌晨4时许从李某家中离开。
事后,女生报警声称遭到男生的强奸,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追究男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焦点问题
本案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都比较特殊,男生和女生在女生家里发生性关系,发生时间是凌晨4点钟左右。而此前,两个人在女生家里彻夜长谈,聊了12个小时之久。那么,孤男寡女共处这么长时间,然后发生性关系,这算是强奸吗?女生有没有可能是自愿的?男生辩解说是自愿,这个辩解成立吗?
三、案例分析
(一)是否为强奸,如何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行为。而如果两个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则不涉及强奸的问题,即使两个人都是有各自家庭的人,顶多算是不道德的偷情或者重婚,但就不是强奸的问题。
(二)辩护意见
男生辩解认为,自己虽然和女生发生了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奸。事实上,两个人都是自愿的,男生没有强迫女生,女生也没有强迫男生。女生主动告诉男生她丈夫不在家,然后让男生去家里坐坐聊聊天,然后两个人就聊天了12个小时,最后男生和女生发生了性关系。从这个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可以看得出来,两个人完全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生没有强奸。事实上,在案证据也没有证明男生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因此,男生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应当宣告无罪。
(三)裁判者思维
裁判者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呢?主要考察发生性关系时男女双方的状态和意思表示。男生认为两个人聊天聊了这么久,而且彻夜长谈,让男生待在女生家里,这就说明两个人关系特殊,发生性关系很正常。
然而,法律上只看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女生同不同意、愿不愿意,男生有没有硬来。如果男生硬来,不管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是强奸。这点毋容置疑。所以,在本案中裁判者认为,即使男生和女生彻夜长谈,也不能够认定、推定女生同意发生性关系。实际上,女生一直都在抗拒,因此,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强奸。
四、小结
最终,裁判者认定,男生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不是李某自愿的,徐某某也使用了暴力,并给李某造成精神上的压力。该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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