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97********,汉族,中专毕业,焦作市**局**分局**派出所辅警,中共预备党员,住焦作市解放区**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98********,汉族,中专毕业,焦作市**健身教练,住焦作市解放区**北区**号楼**单元**楼**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95********,汉族,初中毕业,个体装修工,住焦作市解放区**街与**路交叉口**角**楼**楼**号。
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6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9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赵某某三人共谋后,利用张某某的辅警身份,以查处卖淫嫖娼为名对提供色情服务的足疗店人员勒索财物。其中,贾某某、赵某某二人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张某某负责勒索财物。三名被告人共实施四次犯罪,非法获利共9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赵某某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开设的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路的足疗店。由赵某某确定该店正在提供色情服务后,张某某身着警服带领贾某某进入该店内,以该店卖淫嫖娼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敲诈人民币500元。
2、2020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赵某某来到被害人刘某某开设的焦作市解放区**街的足疗店。由赵某某进入该店要求提供色情服务,在赵某某与被害人进行色情交易时,张某某身着警服带领贾某某进入以要对卖淫嫖娼进行罚款的方式敲诈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赵某某来到被害人靳某某开设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路的足疗店。由贾某某、赵某某确定该店提供色情服务后,张某某进入该足疗店,以要对卖淫嫖娼进行罚款的方式敲诈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1500元。
4、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身着警服伙同贾某某、赵某某来到被害人贝某某开设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路的足疗店内,以该店卖淫嫖娼为由向被害人及店内嫖客索要罚款,敲诈被害人贝某某人民币4000元,敲诈嫖客高某某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
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赵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赵某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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