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乡镇规划发展的日益完善,有很多乡镇、村庄的房屋逐渐被拆迁征收,随之而来的,也是越来越多的拆迁纠纷。如果房屋在没有办理用地、规划报建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被强拆,能不能得到相应补偿呢?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生系贵港市港南区一位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事由是被上诉人港北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逐渐对白凹窝地块的建(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其中就包括上诉人李先生修建的房屋。李先生在1995年从他人手中购得位于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后,便在该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2014年,李先生的房屋被采取了强拆措施,但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随后,就该行政赔偿一事提起诉讼,但结果却差强人意,一审、二审法院均不支持李先生所主张的行政赔偿。那李先生住了将近20年的房屋被强拆了真的就得不到赔偿了吗?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很遗憾的告诉你,是的。并不是所有的房屋拆迁都能得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该涉案宅基地没有土地使用证,被强拆的房屋即李先生的房屋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不是涉案土地及房屋所在地世居村民,涉案土地是上诉人通过非法买卖所得。所以综上所述,李先生违法建设的房屋及装修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不予保护,原告李先生也因此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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