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须以按照法定承包程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且该承包合同业已生效为前提,然后经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层报并审批合格后,方可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根据是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的前提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为确权凭证,并不能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属于能够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不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裁判文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210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实质条件是,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仅是对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权利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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