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近寒假,正值孩童们放下学习、尽情玩耍的时光。但往往是这种放松的时候,儿童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1月10日下午5时许,宁夏银川一小区发生一起窖井爆炸事故,系该小区两名儿童出于贪玩、向窖井之中投掷炮仗导致。
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参与玩耍的一名10岁男孩不幸身亡,另一名儿童也遭受轻伤。据该小区居民称,事发时井盖被掀起十几米高,甚至砸中了6楼住房的窗户,死亡儿童也被冲击波掀飞至五米外,爆炸声响彻整个小区。
事发之后,有人斥责孩童的父母没有尽到教育义务,应该独自承担伤亡后果,有的人则将矛头直指小区物业,认为窖井本身有很大安全隐患,物业理应在周围添加更加明显的危险标识,否则就要为此事故担责。
作为管理者,物业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不得不说,两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然而,如果仅仅是从一方角度来判断,不免有失偏颇,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还需要同时考虑到双方的过错情况。
从物业角度来说,作为小区内公共设施(包括窖井在内的地下设施)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这些设施的安全性,负有公共场合的“安全保障义务”,孩童因为窖井爆炸而伤亡,仅仅从后果上看,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并没有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作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如果想要不承担责任,那么必须证明自己对窖井这个设施尽到了管理职责。
那么什么是“管理职责”呢?法律虽并没有直接给予规定,但我们仍然可以从物业合同和一般习惯里寻找。
关于物业合同,《民法典》“合同编”里有相应规定。按照这些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受损。但是对于什么是“合理措施”,法条也没有解释。最终,我们应该从习惯、经验中得出结论。
一般来说,我们日常所见的窖井盖,都会采取密封、标识警示语之类的措施,常人一眼就能分辨出窖井的危险,仅凭这个,往往认为窖井的管理者已经实施了“合理措施”预防危险,即尽到了管理职责,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专门派人守着。
还有人可能会质疑,对于成年人来说,这样的警示语或许已经足够了,但根据10岁孩子的认知水平,他可能完全不认识这几个汉字,那么标识又如何能满足要求呢?
诚然,孩童和成年人的理解水平不一,但如果为各种理解水平的人都制定各种不同的管理措施,那么物业公司要承担的负担实在过重了,实际上也根本不可能实现。
因此,对于这种面向所有居民的公共设施,只要物业公司采取的措施对于成年人来说足够了,那么就应该认为其尽到了管理职责。
因此,本案里应该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疏于管教,父母应该承担全责
《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里虽然不存在所谓的他方“行为人”,但受害人应当承担自己故意造成的损害这个原则也应该适用。
对于伤亡的孩子来说,他们自身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最后还是要靠父母来收拾残局。而父母对于这种事故的发生实际上也存在很大的过错,让其承担责任也实属应当。
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孩童可能对窖井爆炸危险没有概念,但作为父母是应当认识到的,不仅如此,父母还应该将这方面的知识传输给子女,因为窖井毕竟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事物,所能造成的损害又是如此之大,父母更不应疏忽大意。
实际上,现实中这种“熊孩子”造成损害的情况不在少数。不论是造成自身伤亡,还是造成了他人伤亡,都是父母疏于管教的体现。
与其说父母是为子女承担责任,不如说是在为自己的管教缺失承担责任。正是出于这种原因,在这个案件中,两位孩童的父母不仅应该自己承担孩子的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还需要为窖井爆炸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负责。
事故频发,封闭易爆空间应如何管理?
窖井爆炸造成损失已经不是第一例了,早在2014年就曾有报道,郑州一五岁男童将鞭炮扔进窖井中引发爆炸,最终造成一只眼失明。
2019年1月,内蒙古赤峰市有熊孩子将烟花扔进窖井中,引发爆炸,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2012年,合肥一存放供电设施的窖井爆炸,导致上千名用户断电。
可以说,窖井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公共设施,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这些危险,我们一要做到技术改进,二要做好管理措施。但毕竟技术革新并非这么简单,在新技术能够使用之前,做好管理才是立竿见影的办法。
实际上,各地政府对窖井的管理已经存在一些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主要体现在按照用途确定管理者、建设者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则上。
按照用途确定管理者,指根据窖井的用途不同来划分管理权限。如对用于供电的窖井,管理者一般就是当地供电公司;用于供热窖井,则由当地热力公司负责管理。这样的划分标准能够极大覆盖遍布城市的窖井,对窖井造成的损害,如果这些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那么将要承担责任,这也督促管理者对窖井进行经常检查、维修。
建设者承担补充责任,指如果能够证明窖井产生损害是由于窖井制作本身存在缺陷,那么负责建设窖井的机构也要承担责任。有一些窖井发生安全事故,并不是因为管理不到位,而是由于设施本身存在问题,这个时候受损害方可以向前面提到的管理者请求承担责任,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窖井的建设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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