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某,十六岁。一天,他的一个女性朋友打电话叫他一起吃饭,饭桌上,周某看到她还带了两个自己不认识的女人,看起来三十岁左右的样子。随后,朋友就向他介绍了这两个同来的女生,孙某和赵某,说她们都是自己的好朋友。开始吃饭后,她们觉得气氛有点尴尬,于是三个女人提议喝酒助兴,周某也欣然同意了。在酒足饭饱之后,三女趁周某上厕所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药倒进了周某的酒杯中,周某从厕所回来后,端起被加了药的酒一饮而尽。到达宾馆不久,三人就开始轮流对周某进行侵犯,差不多两个小时后,周某休克过去。后经鉴定,周某构成轻伤。
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笔者对原案例稍作改编,略去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影响案件定性。本文对案例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清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只对案件定性进行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证据运用。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三女子涉嫌强制猥亵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
强制猥亵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奸罪的相同,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足以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进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这里的其他手段行为,如趁被害人醉酒、采取下药、假冒被害人老公或妻子或情人、利用迷信等,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与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相同。
本案中,三女子采取对周某下药的方式,趁周某药物发作,轮流对周某实施侵犯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为共同犯罪,三人均为实行犯,系主犯。这里要强调的是,女性不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因此,女性对男性实施的强奸行为,只能评价为强制猥亵罪。
本案,还有一个重要情节,三女子在宾馆对周某实施侵犯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聚众的情节,因此,对三女子应适用本文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女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肢体完整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健康权。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及以上结果时,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三女子轮流侵犯周某长达两个小时,致周某器官受伤,经鉴定已达到轻伤程度,因此,三女子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对三女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三女子在对周某实施侵犯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实行犯,系共同正犯,为主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三人都应对周某的伤害结果负责。
三女子涉嫌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个,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形。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罚。
本案中,三女子基于猥亵的故意,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又导致了周某轻伤的结果,同时触犯了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对三女子应按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三案中,三女子涉嫌强制猥亵罪,系共犯罪。本案是一起针对未成人实施的性侵犯罪,针对这种案件频发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3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本案中,三女子将面临刑法的严惩,她们图一时之快,换来的将是漫长的监狱生活,而周某也因此遭受严重的身体损伤,留给他的将是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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