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孩子的安全,是社会的底线。
2003年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事件,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2010年的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2020年5月的又一起“大头娃娃”案件……从婴幼儿食品安全到用品安全,有关婴幼儿安全问题一直牵动着我们的心。
今年1月7日,B站博主老爸评测魏文锋曝光了一起疑似“大头娃娃”事件——有家长从市面上购买“嗳婴树”品牌的“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给5个月大的孩子使用后出现“大头娃娃”现象:发育迟缓、多毛、脸肿大等。
老爸评测将“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及同厂家的另一款婴儿霜“开心森林”送至专业机构检测,发现两款产品均含有30多(mg/kg)的激素(氯倍他索丙酸脂)。
随后其在B站上曝光此事,引起众多网友热议。有群众反映福建欧艾婴童健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涉嫌违法添加“激素”等问题。
漳州市卫健委联合市场监管局迅速介入,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涉事企业现场调查。1月8日中午,漳州市卫健委发布《关于欧艾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有关问题调查进展情况的通报》,目前漳州市卫健部门已责令该企业召回涉事产品,并对在检查现场查见的留样样品、产品包装材料等进行取样留置,联系权威检测机构进一步检测。
涉事企业已暂停生产,并通知经销商对所有涉事产品下架。
而同日,大头娃娃涉事抑菌霜厂商回应称,自家产品没问题,怀疑家长系利用短视频平台炒作。
查出来的有害物质名为氯倍他索丙酸酯,是激素的一种,无论是妆字号还是消字号的面霜,都不允许添加。所以再次在婴幼儿面霜中检出30mg/Kg的氯倍他索丙酸酯激素,性质之可想而知。氯倍他索丙酸酯在药物中可以添加,但使用时也要非常谨慎。
就算是作为药膏,也会在说明书上列出不良反应,常见的主要有:局部烧灼感、刺激和瘙痒、刺痛、皲裂、红斑、毛囊炎、手指麻木、皮肤萎缩及毛细管扩张、皮肤干燥、多毛症(也就是这次柚子宝宝出现的症状)、痤疮样疹、色素减退、口周皮炎。
本次案发涉事面霜是“消字号”的。消字号产品的上市审核相对宽松,也无需检测激素,导致一些不法商家钻了空子。
另外,还有一些不法商家会暗箱操作,送检产品与实际出售产品并不相符。“消字号”并非是国家食药局负责,因此以上这些原因导致了很多家长误信误判,因此,首先介绍一下“消字号”与国家审批号的区别:
消字号产品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就可以发放许可证,审批时间也只有一个月左右,检测指标主要是看是否具有杀菌作用,审批费很便宜,只需要数千元。
国药准字号的审批是由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过程需要经过药理、病理、毒副作用测试和临床验证等一系列检测环节,检验合格,且确保安全有效的情况下才会批准上市,整个审批流程可能需要几年时间,费用也很高,可能会高达数百万以上。
其次,分析本案涉事主体的法律责任——涉案产品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以及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不同程度上的法律责任。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有关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安全无小事,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
儿童离不开儿童用品,如果由于儿童用品本身的安全隐患,给孩子造成长期或者终身的身体残疾,或者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其他负面的不利后果,不仅对家庭、对社会不利,而且对企业商业信誉和品牌建设,都是负面的影响。
当前最大的问题是,企业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为了赚钱,不惜粗制滥造降低成本,这是问题的主要根源,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义务没有落实,监管部门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盲区。监管部门要按照法治政府、勤勉政府的要求,改善执法监管体制,完善监管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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