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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261篇原创文章
作者I 悦悦老师
实在抱歉,我在后台看到了很多小伙伴催更留言,问最近为什么没有文章更新,实在抱歉,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接到了好几个“非标准体”客户的投保申请,导致更新暂停了一段时间。
最近看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理赔案例:
客户住院期间,因为某些不可知的原因,导致保单在60天的宽限期内没有及时缴费,结果就是保单进入效力中止期;
出院后想申请保单复效,因为已经不符合复效的告知要求(已经达到了轻症标准)没有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不知道下一步怎么处理?
这个理赔会涉及到:宽限期、中止期、保单复效这三个知识点,关于这个问题,我以前写过文章【中止期做保单复效,健康告知视同新单投保,合理吗?】,虽然是中止期去申请复效,但是宽限期内的住院导致身体状况变差是不需要告知的,因为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也是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宽限期内身体状况变差不予复效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的。
其实这一次,客户最重要的目的不是申请保单复效,而是想咨询:
虽然保单已经到了中止期,宽限期内住院,已经达到了轻症理赔标准,是否可以申请理赔?
其实这个答案,在《保险法》中可以找到答案,可以参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在宽限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公司有权扣减投保人所欠缴的保费;
也就是保险公司需要将轻症理赔金给付被保人,如果是有轻症豁免,并豁免后续所交保费,但是有权将欠缴的保费从理赔金中扣除。
最后,悦悦老师在多唠叨一句:目前市场上在售的重疾险,都会在2021年1月31日下架,2.1之后会上架销售符合新定义下的重疾险,关于新旧重疾怎么选择?我的建议还是“旧重疾定义下的产品更好”。如果,有需求的朋友,可以联系悦悦说险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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