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师恩如山,因为高山巍巍,使人崇敬。然而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近日,一个年仅6岁的孩子,因为没有完成作业就被老师打到住院这件事情,最近也是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以及讨论。
事情是这样,1月7日,李女士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反映,6岁女儿琪琪在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第一小学读一年级。
12月31日下午,因午休作业未完成,被班主任廖某用带有齿钉的板子进行殴打,导致双侧臀部大面积淤青,至今住院治疗7天。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琪琪的班主任廖某回应:“我把她拉到办公室,借了一个按摩板,就往她屁股上打下去,连续打了五六下。等我坐下来才发现,这个软板子上面有许多小齿,于是我连忙扒下她的裤子,发现打紫了,关键是这孩子又不使劲哭,又不躲,导致我认为那板子打不痛。”
近年来,各地发生了很多老师打学生的情况,有的学生甚至会被老师打成重伤。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我国法律对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所持的态度是:老师打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本案中,班主任廖某仅因学生琪琪的作业完成不理想,就失控对琪琪进行了打骂的行为,甚至廖某当时已经发现打伤了琪琪,并未第一时间告诉家长;从事发至今,廖某以及学校从未当面正式道歉;学校也对廖某仅是“批评教育”和停课的处理。
学校的做法是否有失偏颇?
《教师法》规定,对经常的学生骂学生的教师,要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从以上的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老师的职业操守规定是较为宽松的,大多都是要求程度恶劣亦或是达到屡教不改的严重程度。然而在现实中,老师对学生的体罚一般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家长一般都很难发现,取证则更是困难。
被体罚的学生轻则皮外伤,如轻微出血、破皮、发青发紫,重则有耳膜穿孔、精神失常的。
这样的老师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分,仅仅是批评么?或者最严重的就是开除么? 对造成伤害的学生,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校方是否该承担责任?
《教育法》规定: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且是初犯的,由教研组长、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负责帮助教育;
情节较重的,由副校长、校长负责帮助教育。
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教师应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学校扣除当事人一个月岗位责任奖,并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
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扣除当事人半年岗位责任奖,必要时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作公开检查,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本案中,李女士对于女儿遭受老师严重打骂的行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女儿琪琪的合法权益。
以往也有这样的先例,那就是三年前震惊全网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这个事件。该案件中,老师对手无寸铁的幼儿进行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的行为着实是不齿,不过庆幸的是,该案被告人刘某最终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对未成年人又有哪些保护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如今屡见不鲜的老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家长们也可以先行对自己的孩子进行预警教育,让孩子心理这样一个心理预警,遇到类似事件可以及时告知家长,家长也能够较好的从容应对。
家长之间也可以多交流了解孩子的状态和近况,把此类事情的发生扼杀在萌芽状态。当然,这是最坏的打算,不过也是最好的保护孩子的手段之一。
老师们教育学生的方式总是多种多样,有的是犯错了二话不说,拎过来一顿打;也有的是会用其他方法惩戒,以此来警示学生,教导学生,打学生绝对除了纵容以外最不合适的教育方式。
打学生只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学生害怕了,再也不犯;二是产生逆反心理,越来越不受管教。
所以, “打”并不是一种教育方式,只是打人的人的一种情绪发泄而已,或是恨铁不成钢的心情,或是恨得咬牙切齿的心情,又或是从中能获取快感。老师们可以通过学习交流等方式知悉了解更好的教导方法使学生认真学习,而不是一味地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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