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认定被告对厕所、化粪池的所有者或管理人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被告没有证明自己履行的维修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媒体了解到,李先生在等人时掉进粪池死亡。1月7日,相关媒体记者获悉,2021年1月4日,石景山法院判决化粪池所在单位按民法规定赔偿李先生家属120余万元。
男子被淹死在粪池里,权属单位要赔偿
2018年3月,李先生在等女友上厕所时,因厕所入口附近化粪池水泥盖破损断裂,掉入化粪池溺水身亡。事发后,李先生的母亲杨女士对厕所和化粪池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被告单位辩称,不是厕所和化粪池的建设者、使用者或所有者,被告没有侵权行为,因此不存在主观过错。厕所、化粪池的实际建设者和使用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第一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石景山法院认为,综合调查,有关单位提交的各自土地权属证据,结合法院现场检查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情况,足以充分确认厕所和化粪池位于被告人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即在被告人拥有的土地上。被告人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并能证明厕所、化粪池有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者特定使用者的,视为被告人在其土地上履行了厕所、化粪池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职责。
事故发生时,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令厕所、化粪池单位赔偿杨女士损失共计1240241.85元,双方均未当庭上诉。
法官说:此前的案件可以根据《民法典》处理
石景山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副庭长张英周说,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在以前的《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立案时《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但将《民法典》适用于本案更为妥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效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当时的司法解释适用民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除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外,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当时没有规定,但民法典有规定由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可适用民法典,除明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法律效力的以外,当事人的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除外。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适用民法典可以更好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因此,《民法典》适用于本案。
厕所和化粪池的所有权是此案的核心,但此前并未得到有效证实,由于厕所位于两区交界处,位置偏僻,审判组前往现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根据有关单位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据和两个法院的调查,最终明确了厕所和化粪池建在被告人拥有的土地上。被告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并能证明厕所、化粪池内有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者特定使用者的,视为对业主、管理者的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责任是指建筑物倒塌时,建设单位、业主、管理人、使用人和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建筑物、构筑物,因存在质量缺陷而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证明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本案在认定被告对厕所、化粪池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责任时,被告没有证明自己履行了维修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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