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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一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车辆损坏。2021年1月,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男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宋海量(化名),男,196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人。
事发当日下午13时30分许,宋海量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拉乘其妻孟丽(化名)自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大房申村其岳父家欲返回朝阳县古山子镇东五家子村家中。当行驶至边杖子镇某村路段时,与其对向车道李憨(化名)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宋海量受伤,车辆损坏。后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宋海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74mg/100ml。
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海量醉酒后且在驾驶证记分已达到12分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过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憨驾驶机动车观察瞭望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和过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宋海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李憨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宋海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宋海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宋海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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