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众听到小偷偷东西,就非常愤慨,甚至表示将小偷打死都不为过。其实这从法律上说,是极其错误的。日前,在 某市街头有一中年小偷李某,在偷东西的时候被愤慨的热心群众围攻后流血不止,鉴定为轻伤。而带头抓小偷的张某不仅没“见义勇为”成功,还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刑拘。
2020年10月20日14时许,某市街头上演众人追赶围攻偷盗者事件,偷盗者是一位中青年男人李某。根据周围一位亲眼目睹的人讲,李某偷了东西后被发现了,男人便开始逃跑,其中张某抓住他就打。
但是李某并没有放下东西,随后就有更多人用各种工具重重围攻他,张某也抓起工具重重打在李某身上。被殴打后的李某血流不止,受伤不轻,头、面、手部满是伤口,地面和附近车辆上鲜血淋漓。警方赶到后,立即呼叫了救护车。
经鉴定,李某为轻伤一级。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拘。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关于张某的行为评价:
原本是“见义勇为”的英雄,为何被刑拘?从道德的角度,我们鼓励张某这样的类似见义勇为的行为,但见义勇为也需要守法。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最好的格局便是各司其职,也就是说,公民有发现、举报扒手的义务和权利,也就是说,当你发现扒手时,最先做的是制止和报警,而不是简单地发泄自己对扒手的不满,甚至施暴。
在本案中,李某偷东西后跑了,张某追着的行为,可评价为一般防卫。但李某并没有反抗,张某此时应该停止追击。张某却使用工具将李某打伤,导致头部、手部等多处手上,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张某的行为显然已不再使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92条),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纯的偷窃行为危害性并不高,不属于暴力犯罪,所以叫上众人围殴致其受伤并不合适。“见义勇为”失手不理智,因此大家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也要以守法为前提,要在守法的前提下勇于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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