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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人请注意!从今天起这件事10年不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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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恩施清江水域将正式启动十年禁捕

这也意味着

恩施州人的母亲河

即将进入全面休养生息期

by 山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的重点水域将分类分阶段实行渔业禁捕。

2020年起,长江流域332个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禁渔范围将扩大至所有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天然水域。

于建始清江水域实施禁捕的有关政策宣传

建始清江流域实施禁捕的政策规定

长江是中华文明的母亲河,在漫长的历史中孕育了一代又一代中华儿 女,清江是支流之一,归属长江流域。但随着渔业技术的进步和酷渔滥捕等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的生态系统受到了极大的破坏,400多种长江独有物种已经消失,水生生物大量减少,保护长江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服务长江保护战略,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长江流域10年禁捕,禁止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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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清江流域禁捕的范围

建始境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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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清江流域禁捕的时间

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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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渔具指的是那些?禁捕方法指的是什么?

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捕水域开展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和各类非法捕捞行为。禁止使用抬网、拦河网、密眼网、迷魂阵、底拖网、地笼网、滚钩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毒炸”工具非法捕捞。禁止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行为,禁止以“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违法宣传营销行为。禁止在恩施州范围内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违法行为。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休闲性垂钓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等饵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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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制造、销售禁捕渔具的将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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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捕相关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罚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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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行为可认定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清江流域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2、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 5000 元以上的。

3、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鱼 苗、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 5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

4、两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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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采用“电毒炸”的危险方法捕捞,按《刑法》第114 条、115条第一款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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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闲垂钓管理规定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长渔发〔2020〕1 号)文件,可在流域内,按一人最多仅允许使用1 杆、一钩进行休闲性垂钓,禁止生产性、破坏性、营利性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应自觉反对、抵制非法捕鱼、钓鱼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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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除滥食野生鱼类陋习

提倡广大人民养成文明食用鱼类产品习惯,坚决摒弃和抵制以食用野生鱼类为荣的陋习。禁止餐饮店(企业)门牌标注“河鲜”、“野生鱼”等招揽生意,坚决查处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为子孙、为社会长远谋福利。

注意!

有以下行为

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清江流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处罚:

(1)使用“毒、炸”和大型电鱼设备等禁用方法非法捕捞 的;

(2)使用绝户网(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非法捕捞且 捕有渔获物的;

(3)多人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捕捞的;

(4)曾因非法捕捞受过刑事追究或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5)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

(6)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

(7) 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态损害赔偿或生态修复责任的;

(8)具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by 山哥

普法链接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哪些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构成非法捕捞罪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年禁渔”

只为“年年有鱼”

愿咱们的母亲河清江越来越美!

来源/建始网及网络综合,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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