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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 | 民法典实施前最后一天,这些文章你学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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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长征集令

民法典乃万法之母, 1260个条文蕴含的内容博大精深、浩如烟海, 单凭小编之力绝无法涵盖全部内容, 特发出征集令如下: 如各位读者大大有好的解读文章推荐或自荐, 请直接在本文章下方留言, 我们将定期收集并更新, 争取成为最完善的工具手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将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 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 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 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之于胎儿接受赠与、损害赔偿和征地补偿的解释应特别谨慎, 在适用中更应当予以抑制。

因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继承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于老年意定监护的规定, 正式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并从主体范围扩大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强调书面形式、将“承担监护责任”变更为“履行监护职责”三个方面进行了改变。

第三章 法人

界定学校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担保需从其是否属于营利性法人入手: 非营利性的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对外抵押, 且非营利性的学校也不得对外提供保证, 而营利性学校则无此类限制。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相继被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吸收。

介绍对《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 删除《合同法》第51条, 对合同无效规则进行调整, 对合同可撤销规则进行调整第, 502条关于需批准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504条越权代表规则属于效果归属规范。

第七章 代理

授权行为是指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 是意定代理权产生的基础, 其构成了代理权的核心, 也是代理权行使的合法依据。代理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予, 授权行为原则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与基础关系相独立且不受其效力的影响, 此即为授权行为的单方性、独立性和无因性。虽然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是授权行为的基础, 但委托合同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代理关系, 这也导致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存在不同, 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受托人与被代理人从事行为的名义及范围, 以及行为效力等问题。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 应当充分考虑授权书所记载的文字、代理人的地位、所代理事项的性质等综合认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空白授权以及口头授权情形下代理人发生误解的, 宜认定为属于授权不明。对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 应当根据其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来区分认定其效力。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探讨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制度、抵押财产流转规则、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规则以及购买价金担保权规则, 并阐述了相关新规则给抵押权人带来的影响。

《民法典》物权编对原《物权法》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规则等进行了修改, 完善了财产征收补偿规定, 重点修改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制度, 新增规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 新增规定添附制度, 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保障, 修订延长了遗失物的认领期间等。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住改商”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详解居住权的主客体制度、居住权的权利内容、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居住权登记制度、居住权的流转制度、居住权的消灭事由和效果。

结合目前的理论和实践, 剖析居住权制度和租赁权制度的核心差异, 并介绍居住权制度的具体理解与适用。

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 法律明确规定其性质为特殊用益物权, 因此与一般用益物权(包括两种典型的用益物权, 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具有同等法律规定, 即居住权的设立亦采用登记发生主义, 只有经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 没有登记,就没有产生居住权。经登记的居住权产生“买卖不破租赁”的效力。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范围, 正名了让与担保, 调整了流押流质规则,让与担保的实现物权变动的规则与让与担保的效力。

详解禁止流质(押)规则有所缓和, 同时也为非典型担保预留空间; 先租后抵, 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等问题。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编在《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 结合实务趋势, 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扩大了担保物权的范围和可通过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动产范围, 并结合土地分权改革, 明确了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探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担保物权的功能以及其实现和登记。

《民法典》将非典型物保采取了与动产抵押类似的设立、公示规则, 赋予了非典型物保相当于动产抵押的担保功能。

第十七章 抵押权

《民法典》下,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扩大;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得到确认, 流押条款的效力得到认可, 债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得以均衡保护。

购买价金担保权在受偿顺位上仅仅劣后于法定的物权留置权。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没有类似的规定, 民法典第416条是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增加的全新性规定, 因此, 对其理解与适用, 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观点与争执并讨论该等法条的适用场景。

流入浮动抵押的动产的抵押权人享有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探讨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 抵押权人向谁行使抵押权?抵押合同中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买受人?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效力?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未通知抵押权人的, 该条款是否会影响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动产抵押财产流转后, 抵押权人是否仍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张就转让所得价款提前受偿?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在新法背景下应完善和关注哪些事项?

《民法典》第406条对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作出不同于现行《物权法》的规定, 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民法典》对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落实和发展, 明确了电子合同在订立和履行阶段的相关规则。

《民法典》对合同订立规则进行相应完善, 包括对合同订约方式、要约-承诺规则的变化、合同订立时间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有关格式条款的解读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完整版)

《民法典》以平衡“便捷交易”与“保护相对方利益”为宗旨, 对格式条款规制规则进行更新。

针对因对方拒不履行预约合同项下缔约义务而权利受损的一方可提出的权利救济主张及其可执行性进行分析讨论。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援引总则篇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哪些部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仍然没有明确标准, 适用时需参考《九民会纪要》第30条之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可能作为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兜底事由; 通谋虚伪需区分虚伪表示行为和隐藏行为分别认定其效力; 无权处分, 合同仍然有效, 处分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批准生效合同未经批准之前, 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对于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的并行规定在民法典的文本框架下的适用。

《民法典》增补规定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一般规范, 赋予第三人直接履行请求权及对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探讨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点、制度价值、域外立法情况以及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

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完整版)

违约方⾮⾦钱债务的继续履⾏。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完整版)

探讨《民法典》第533条引入情势变更制度后, 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事先约定赔偿, 在权利人和侵权人依法约定侵权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的情况下, 能否引用情势变更制度要求变更或者不适用?

《民法典》对原有的情势变更制度进行了调整, 将“客观情况”调整为“基础条件”, 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措辞, 并新设再交涉义务、中止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等。

梳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立法现状、以及《民法典》对立法误区的纠正以及正确适用。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完整版)

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2019)桂民申2168号案例来对“选择之债”进行实务分析

探讨选择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选择权转移规则以及选择之债的影响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的“合同的保全”制度适用于整个债之保全领域, 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客体范围的扩张符合实践需求。《民法典》第535条的“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在解释上不仅包括债权的从权利, 也包括合同的从权利; 第537条的第一句规定了代位权人的简易债权回收规则, 第二句意味着承认了限定性入库规则; 第542条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论构造应该解释为形成诉权, 从而仅仅发生撤销法律行为的效果而不直接发生请求权的效果, 债权人想要终局性地解决问题还需借道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从而可以适用代位权制度中的一系列规则。

《民法典》在合同保全一节的主要变化体现在: 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增加了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 将撤销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拆分成两条, 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

简析代位权与撤销权适用规则、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的可行性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民法典》专门对债务加入这种并存式的债务承担进行规范。

结合理论与演变背景探讨非金钱债权禁止转让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则中关于善意的认定、对抗主义下的清偿规则、禁止让与约定与担保等情形。

探讨《民法典》框架下的金钱让与制度: 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禁止转让之效力变化——从物权性到债权性、债务人利益落空及其补救。

解析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及效果, 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债务转移以及对债务加入制度应用实务操作的建议。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典》首次将多债务情形下清偿抵充顺序指定权赋予了债务人, 即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这条规定填补了多债务情形下清偿抵充顺序指定权归属的空白。

第八章 违约责任

《民法典》放弃了赋予债务人合同解除的权利, 取而代之的是请求排除继续履行的权利。

《民法典》新增如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中, 新增一款规定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的司法终止; 新增违约方对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负担; 新增质量不符合约定修订为较为概括的“履行不符合约定”; 新增债权人受领迟延的规定等。

详解明确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通则部分新增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制度; 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 明确默示预期违约的具体情形, 整合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 明确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解除时点, 厘清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重申担保责任不因主合同解除而免除等问题。

《民法典》在合同解除一节的变化之处主要体现在: 规定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随时解除权制度; 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对解除权行使可以附条件和期限作出了特殊规定, 同时明确法律文书副本的送达可以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明确了违约解除情况下, 解除合同可与违约责任并存。

违约责任章节的实质性修订包括: 新增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的司法终止; 将质量瑕疵救济统合于违约救济; 新增违约方对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负担; 明确可预见规则适用于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 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解释》)规定的与有过失规则提升为违约责任一般规则; 融合《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关于定金的规定; 新增债权人受领迟延的规定。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继承和革新, 第577条继承了《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 “典型合同”中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以及第592条第2款“与有过失”规则。

新增合同解除事由, 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细化合同解除时点的判断规则以及微调合同解除异议的处理方法。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有关买卖合同的编纂新增2个条款, 分别为法定与意定标的物回收的法律效果规则与试用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其余实质性修订有 6 处, 主要是完善了包装方式上应当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孳息归属等内容。

定金罚则的变化。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完整版)

出卖人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相较于旧法的重大变动集中体现在: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生效”, 高利放贷行为无效以及对于利息规定的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的条文变化、合同编借款合同章适用范围的变化、自然人之间提供借款行为效果的变化、借款合同利率规则的变化、借款合同利息规则的变化以及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其他变化。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民法典》对保证合同的附从性效力、保证责任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调整为 6 个月、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发生变更及转让等进行了重大调整完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完整版)

增加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 与担保物权的规定保持一致; 不认可意定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推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连带共同保证的内部追偿权, 按《民法典》第519条、第178条处理;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点, 修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 明确规定了保证人的代位权; 新增于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撤销权的情形, 保证人得拒绝履行的规定。

探讨《民法典》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保证方式和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制度的修订。

讨论“连带债务”“担保人求偿权”规范的增改, 并讨论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求偿权制度的困境的可能证成解决方案。

《民法典》对于保证合同作出了六大变更: 第一, 对于保证合同的性质、范围、内容与形式, 《民法典》不仅明确了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其例外, 扩大了保证合同意思自治的范围, 还对保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在结合《民法典》上下文的规定的基础上, 作出了相应的删减, 以避免冗余; 第二, 针对保证人, 《民法典》对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措辞进行了修改; 第三, 针对保证方式, 《民法典》修改常态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细化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 并对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的规则作出明确; 第四, 对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民法典》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 统一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此外, 《民法典》亦完善了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第五, 《民法典》明确了债权变更、转让与债务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 《民法典》细化了对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并新增了保证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的规定。总体而言, 《民法典》对保证合同相关的规定, 相较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而言, 更为系统, 也更加细化, 使得实务中更具操作性。

浅析保证合同新变化: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改为按一般保证处理; 对于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起算时点有变化;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例外情形有增加; 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保证人, 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开始, 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要对自己的借贷风险承担最大责任, 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担保法》第31条的基础上, 在规定了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同时, 增加了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内容, 该等调整可能使得保证人在很大程度上代位取得了主债权人的地位。

我国《民法典》第702条规定了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时, 保证人有权拒绝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权利是《民法典》直接赋予保证人的一时性或延迟性抗辩权, 其目的是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使其免于承担追偿不能的风险。该权利既非保证人行使的主债务人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也不意味着保证人在直接行使主债务人针对债权人的撤销权或抵销权。此外, 当主债务人针对债权人享有解除权以及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选择权时, 也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02条而使保证人享有此种抗辩权。当保证人不知主债务人针对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抵销权或解除权而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 其不得对债权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中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仅指第687条第2款规定的先诉抗辩权, 并不包括第702条规定的保证人的抗辩权。

探讨债权转让时不通知保证人会导致保证之债转让无效吗?债权转让时由债权受让人而非债权人作出通知是否构成有效通知?以向法院起诉方式或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是否构成有效的“通知”?债权人二重转让债权情况下, 保证人向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情况下, 债权受让人是否受原保证合同中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约束?债权转让是否也需要通知抵押人和质押人?

解析保证责任推定规则的重大变化、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除外事由规则变化、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规则变化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民法典》租赁合同章大部分法条是从《合同法》《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承袭或修订而来。其中实质性修订共有6处, 主要包括完善了不定期租赁的推定规则、明确优先承租权、合理分配租赁物维修义务。

探讨优先承租权成为法定权利后的影响, 如何行使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共有 26 个法条, 相对《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增加了 12 条, 引入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10条, 新增 2 条, 具体规范和指引理念上也有不少变化。

探讨售后回租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规定; 租赁物登记新规; 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属性;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中应当关注的问题等。

租赁物所有权登记成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强制性要求、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出租人和承租人能够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况发生变动、《民法典》新增规定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新增保理合同。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完整版)

保理合同由此前的无名合同变为有名合同, 揭示了保理合同的混合合同属性, 倡导了保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肯认了保理人为债权让与通知时的义务, 明确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求偿依据及顺序, 规定了应收账款虚构及重复转让、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时当事人的权利得失。

《民法典》明确保理业务内核, 将未来应收账款纳入保理范围; 允许保理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 有追索权保理中, 保理人既可向债权人追索, 又可向债务人行权; 明确了“假保理”中的债务人责任问题; 明确了应收账款多重让与时的权利取得问题。

“将有应收账款”列入保理业务范围, 为业务开展提供基本法律支持; 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 不得对抗保理人; 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债权, 不对保理人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登记的, 保理人有权优先受偿。

如何认定保理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诉讼主体、合同效力、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关系、未来应收账款可转让性、保理人责任等相关问题呢?

梳理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发展脉络以及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新增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对承包人补偿、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在民法典体系下, 工程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 承包人并非绝对不能获得工程款或者折价补偿;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符合一定条件的,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明确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时对已完工程有权拒绝交付;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适用可能对建设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现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确立的涉实际施工人规则可能因与《民法典》直接冲突而被废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规定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纠纷裁判的依据。

讨论《民法典》施行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法定解除权的变化。

《民法典》新增的第793条第一款之规定将直接影响到目前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关发包人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认定。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实名制客票丢失可以补办, 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980条规定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 有独立于侵权与不当得利之意义, 其仅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本人依《民法典》第984条可追认真正无因管理而准用委托之规定, 但并非所有委托规定均可准用。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

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中的重点难点分别是“人格权的法定性与人格权益的开放性”“人格权的专属性与人格标识的使用”“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与适用衔接”“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详解侵害人格权禁令的特点、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的功能、侵害人格权的禁令性质上属于实体法上的禁令、侵害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禁令与民事责任形式的并用、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力、司法解释需要解决禁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结合司法案例, 对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对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介绍。

明确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以及明确并细化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论述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承担、人格权的限制、器官捐赠与科学实验、姓名权的扩大保护、肖像权的特别保护和扩大保护、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的正当性、民事主体对于信用评价的相关权利、隐私权的扩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十个问题。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解读“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姓名权应当如何行使”以及“如何认定侵犯姓名权”三个问题。

第四章 肖像权

探讨《民法典》前后的肖像权保护以及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边界。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及免责情形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完整版)

《民法典》中新增自然人隐私权制度。

解读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基础: “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为原则”及有限例外、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的概念创新: “信息处理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侵犯个人信息的民事救济。

探讨区分、明确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边界、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义务及例外情形、增加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其他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条款等问题。

《民法典》对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界定区分, 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的完善, 对个人信息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明确以及对公权机构获取个人信息的保护。

详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个人健康信息的现有保护路径以及个人健康信息的合理使用和规范建议。

《民法典》就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规定及简要评析以及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

第五编 婚姻家庭

详解婚姻家庭中七大修改: 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对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夫妻债务问题、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一方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详解照顾无过错方、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更加尊重婚姻自主权、增设离婚冷静期、增加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等新增内容。

从法律上确认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 扩大亲子关系认定的申请主体范围, 强化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患有重大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事由, 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成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明确规定夫妻间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统一并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规定离婚冷静期, 为婚姻关系解除设置缓冲时间; 强化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准予离婚的事由增加诉讼离婚被驳回后分居满一年。

探讨“婚姻家庭编”生效后对现行法的影响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解析: 增设“离婚冷静期”, 修订“婚前患有医学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制度, 将婚姻补偿制度由特别请求权改为一般性请求权。

《民法典》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无效婚姻的实质性修订、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法律后果、新增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民法典将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举债和基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单方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将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单方负债认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且举证责任依旧在债权人处; 继续保留约定财产制下债务清偿的单方性, 且从保护相对人的角度, 限定了需以相对人知晓此项约定为前提; 在离婚时的债务处理上, 言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而不再使用难以把握的“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与民法典第1064的内容相呼应, 实现逻辑自洽; 对于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侵害配偶权益的诉讼行为, 在财产分割上课以不利, 并继续赋予另一方配偶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权利。

夫妻享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权。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完整版)

关于“共债共签”和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等认定夫妻债务的规则。

解读民法典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准确适用的司法难点。

厘清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怎么界定,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当如何完善等问题。

亲子关系确认与亲子关系否认。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完整版)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六编 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大部分是从《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详解《民法典》继承编的七大变化: 遗产范围删除了列举式规定、增加继承权丧失后的宽恕制度、增加代位继承情形, 适当扩大法定继承范围、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效力弱化、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转继承规则。

探讨增加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 扩大法定继承的范围; 判断数份遗嘱效力时, 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 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增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完善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 进一步为遗嘱信托的设立提供法律依据等新增规定。

扩大继承人范围, 表述更规范; 遗产范围扩大+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受限; 遗嘱形式多样化+效力变化; 明确了遗嘱执行人权利义务; 《民法典》继承编对于《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部分用词、表述进行了修改, 以使得其更契合通常定义、其他部门法的定义。

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明确并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 完善债务清偿、缴纳税款规则,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修改遗嘱效力规则,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数份遗嘱发生内容抵触时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替代“公证遗嘱优先”规则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遗嘱信托应依包括《信托法》在内之法而设立。遗嘱信托不同于遗产管理, 遗嘱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将转移至受托人名下, 但遗产管理人不会获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所有权。同时, 遗嘱信托亦不同于普通信托, 也正是由于这一不同, 导致现有法律在调整遗嘱信托的设立时面临着委托人无法监督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承诺、资质以及信托财产登记困难等问题。

探讨遗嘱信托的撤回以及新遗嘱(信托)或者被撤回, 旧遗嘱(信托)能否复活?遗嘱信托财产在转移给受托人之前的归属问题。关于遗嘱执行人、遗产执行人和信托受托人的问题。民法典的进步是, 完善了遗产管理人的担当和职责以及研究法院在遗嘱信托等家族信托当中的新角色。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原则, 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甘风险”规则。

第二章 损害赔偿

分析侵权法背景下故意侵权与恶意侵权的含义, 比较分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观要件并介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观要件的司法实践。

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其适用的主观要件应采用《民法典》的“故意”, 还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恶意”, 该立法冲突应如何解决, 将是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 目前主要分为两派即“适用特别规定说”和“有意修正说”。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通知规则进行了全方位的完善, 增加了通知和反通知的内容要求, 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和终止相应措施的条件以及权利人错误通知的赔偿责任。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人格权禁令以及个人信息权益中的删除对于预防和制止网络侵权行为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权利人因错误通知而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

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反通知规则。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

《民法典》在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程序与动态过程、权利人通知规则和被采取措施用户的救济程序方面进行了完善。

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权。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该章增加规定惩罚性赔偿、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3个条文, 并对原有条文加入“生态破坏”的内容, 共7条。

该章将“环境污染侵权”进一步扩大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为生态破坏导致的侵权责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还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修复和赔偿规则做出了突破性规定。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有五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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