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三星集团李秉哲因三星曝出丑闻而被迫离开,次子李昌熙入狱了。2018年,首尔高等法院判决三星集团总裁李在镕贪腐罪,2年6个月,缓刑四年。在2003年,SK 集团第二代继承人崔泰源因为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2008年获得李明博总统的特别赦免。而在2013年,崔泰源又因为挪用公款被判4年有期徒刑,服役两年后,因庆祝“朝鲜半岛光复70周年”,收到总统朴槿惠的赦免。在2014年,韩国第7大财阀韩进集团(大韩航空的母公司)的长女赵显娥大闹飞机,被判10个月监禁,缓刑2年。
一、韩国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做法
根据韩国《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规定,韩国公交委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一)制定法律法规的事前协商。当行政机关准备起草或者修订涉嫌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法律法规时,应当事前与韩国公交委协商或者进行通报。按照韩国的立法体制,如果韩国公交委提出反对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将无法顺次通过总理及总统各自主持办公会的审议。
(二)对垄断市场提出改善建议。根据法律规定,韩国公交委应当建立和实施促进垄断和寡头市场竞争的计划,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引入竞争的建议。为此,韩国公交委可以对相关市场结构进行研究,并发布研究报告。
(三)对政府有关管制措施的竞争影响开展评估。韩国公交委从是否限制厂商数量、限制供应能力、降低生产商竞争动力和减少消费者选择四个角度,对有关规制措施的竞争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如有必要,还将进行深入调查。评估通常委托专业机构进行。2011年,韩国公交委共进行了415项评估,并提出13项反竞争的意见。
二、韩国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主要做法
韩国法律的规定与我国类似,正当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公平交易法;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公平交易法。为明确知识产权公平交易法适用的有关问题,韩国公交委先后制定了《关于不公平知识产权使用的指南》、《公平专利许可协议指南》和《标准制定组织操作规程》等三部指南,明确相关市场规则。
韩方指出,为有效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需要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能力建设,并加强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滥用知识产权环节,韩国公交委介绍了对美国高通公司开展调查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韩国公交委2006年起对高通公司开展反垄断调查。2009年,韩国公交委认定高通公司存在对手机制造商使用竞争企业产品时收取歧视性的专利费、根据手机制造商购买高通芯片的比例确定不同回扣数额、对过期专利仍然收取之前50%专利使用费等垄断行为,处以约2600亿韩元(约合13.6亿元人民币)罚款。
三、韩国反垄断执法中的经济学分析
韩方表示,在其执法初期,由于对反垄断法缺乏了解、罚金数额较低等原因,经济分析并没有得到重视。但随着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深入发展,经济分析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被认定从事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也越来越倾向于从经济分析角度进行抗辩。为此,韩国公交委不断加强经济分析的能力。
目前,韩国公交委市场结构改善政策司下设经济分析处和市场结构改革处。其中,件的经济分析提供指引,并负责韩国公交委职员的经济分析能力培训、建立相关专家网络等工作。市场结构改革处则负责对非竞争性市场改革的研究工作。韩方认为,经济分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执法机构认定垄断行为提供客观性依据,包括相关市场界定、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评估等,支持具体案件的反垄断执法。
二是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为国家建立和实施竞争政策奠定基础。目前韩国公交委委托韩国发展研究院(KDI)开展市场结构分析工作。韩国发展研究院与统计局合作进行相关统计,并开展市场行为分析。相关报告由韩国公交委发表,以指导相关市场改革。
四、几点启示
韩国《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自1981年4月1日起实施,迄今有30余年的历史。韩国高度重视反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促进提高经济效率,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此次交流,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关键前提。应当借鉴韩国经验,逐步建立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其他经济政策不能严重地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考虑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题研究,或者成立相关研究中心等方式,为反价格垄断执法相关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相关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能力建设。在30余年的过程中,韩国公交委根据实际需要,注重加强反垄断执法能力建设,扩大专业队伍,不断提升经济分析、知识产权反垄断等相关能力,有效应对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为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还较短,反垄断执法力量和能力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还很不适应。
为此,建议进一步增加人员编制,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人员培训,并吸收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断提升反价格垄断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密切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目前,创新能力已经成为一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的普遍原则。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议密切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及时查处有关案件,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合理促进和保护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韩国反垄断相关做法及启示《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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