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分公司工作人员在洪泽湖水域非法采砂、挪用单位近亿公款,甚至将1600万公款借给他人放高利贷、还贪污220万余元公款……这不是一般公司老总能做到的,而是原三级高级警长、淮安市保安总公司原董事长娄伯翱的犯罪事实。记者30日从淮安市淮阴区法院获悉,21日,该院以娄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淮安保安总公司原董事长娄某庭审现场
据了解,1965年出生的娄某曾任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三级高级警长,淮安保安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2019年7月26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1月17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原系淮阴市保安公司,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时为集体所有制,隶属主管部门为淮阴市公安局。2018年12月,淮安市公安局将保安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等划转给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9年1月娄某利用担任淮安保安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工资、奖金和截留收入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计人民币282.4912万元,其中,娄某本人获得220.2876万元,构成贪污罪。2008年8月至2017年7月,娄某利用担任保安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共计9533.75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尚1123.2万元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记者注意到,在挪用公款犯罪事实中,娄某曾将其挪用的近亿元公款中的1600万借给他人放高利贷,并为此收了42万元好处费。
除了贪污、挪用公款,娄某还利用担任淮安保安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27.3万元和美元0.4万元。
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2013年11月,娄某因安排淮安保安总公司水上分公司在洪泽湖水域非法采砂被举报调查,为逃避处理,向时任淮安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倪某行贿现金5万元,请倪某对其予以关照;后又送给倪某存有20万元的建设银行卡1张,继续请倪某对其予以关照。后在倪某关照下,淮安市公安局纪委未对娄某进行处理。
淮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最终以娄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82.20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65.384万元及美元0.4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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