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驻马店一位孩子的妈妈郑女士自我检举。她说自己和某中学(就是孩子就读的学校)校长陈某有婚外情,并在此期间遭受校长及其妻子的殴打受伤,自己已经举报4个多月了。
然而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此作出处理,对方仍然在学校担任校长,举报无果,郑女士不得不向媒体进行曝光维护自己的权利。
据了解,郑女士今年40岁,和丈夫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陈某是郑女士儿子高中的校长兼班主任,最初以郑女士儿子为同学买烟买酒将受到开除为由,威胁郑女士与其发生性关系。
而后,郑女士一直与校长保持婚外情,尤其是今年疫情期间,多次与校长陈某发生性关系。
郑女士在与校长陈某交往期间,经常在节假日收到校长发来的红包,并曾许诺郑女士和现任妻子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郑女士也曾为该校长与丈夫离婚,堕胎。
今年6月份,郑女士和校长的关系恶化,校长拒绝和妻子离婚,还专门威胁郑女士,企图抢走郑女士的手机,并删除二人交往的证据。
并且,一次偶然的情况下郑女士在操场偶遇陈某及其妻子,遭到了陈某和妻子的殴打,陈某踹了郑女士十几脚,陈某妻子还用iPad砸伤了郑女士的头,导致其在医院住院20来天。
事情发生后,郑女士立即报警,并且做了法医伤情鉴定,但4个多月过去后,仍然没有处理结果;随后郑女士向省市县纪委多个部门反映陈某违纪的问题,递交了相关的材料,结果纪检部门处理了4个多月,仍然没有对陈某进行处分。作为受害者,郑女士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
站在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角度,长期保持婚外情的郑女士和校长陈某二人无疑都有过错和责任。
但剥去事件涉及道德秩序部分的事实来解读其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情社会中的关系网和司法独立公正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事件中凸显。
公安4个多月不立案,纪检4个多月不处理合法吗?
公安4个多月不立案的行为并不违法。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从立案到受案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仅仅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中规定了接受案件后要“迅速审查”没有具体规定多长时间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立案。
但是,事件中公安既不立案,也不向当事人郑女士说明情况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从事件中的可知,郑女士受伤经过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虽然没有披露,但是是否构成轻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不存在太大的疑点和争论。
公安机关在正常情况下依据法医鉴定结果,应是能够迅速判断是否符合立案要求中存在犯罪事实的立案条件。而本事件中,4个月仍然没有任何处理,显然是不合理的。
同时,纪检4个月不作出处理和回复是违法行为。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一般而言,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0至15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因各地资源配置不同而异,但不会超过1个月)将受理情况和办理时限告知举报人。依据法律规定,纪委4个多月不对郑女士的举报作出回应是有悖法律规定的。
可见,事件中,本应该简明快捷的程序流程被一直拖延推迟,其中原因涉及的人情关系已是老生常谈。
破罐子破摔的郑女士,这背后究竟有什么原因?
近些年来,被身边人举报而落马的官员不计其数。
比如,老婆举报丈夫贪污受贿、包养情人,其关键在于丈夫有了权力没有给妻子分享,反而动摇了妻子的家庭地位。
再比如,小三举报情夫等等。这些“自杀式”举报就是一种破罐子破摔,很多时候自己也是违法犯罪分子之一,但宁愿自己死,也要拉一个垫背的。
这背后不是什么深仇大恨,就是因为利益分配失去了均衡,原有的承诺没有实现。
婚外情出轨,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利益走到了一起。现在利益不平衡了,那么自然要分手,在分手之前,每个人都会摘下往日温情的面具,弄得个鱼死网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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