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黄xx与被告易网通电子网络系统(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互诉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
被告主张原告与案外人吕x共同投资设立了深圳市易海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海联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经营范围一致,原告在易海联公司担任总经理及执行董事,原告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被告《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七条规定,未经公司批准又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公司职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者、从事与公司业务或利益冲突的私人工作、贸易、业务或商业活动而未向公司申报并被批准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被告依据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向原告发出了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
原告对成立易海联公司的事实予以确认,辩称由于2016年6月被告在董事会议中提出将对其持有的海易通公司相关股权对外转让,2016年11月3日被告的上级集团公司向原告发出邮件,向其询问有意接收被告转让海易通股份的人员名单和认购价,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回复告知接收被告转让海易通股份的主要人员为原告和副总吕x,并拟注册一家新公司接收相应股权。
原告主张被告及其上级集团公司虽未书面或口头同意其设立新公司,但也未反对,故原告认为被告已默认其行为,且原告设立新公司后未实际经营。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企业信用报告、内档注册信息等证据。其中企业信用报告显示,易海联公司设立公司前的名称预核准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2016年11月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原告,股东为原告和案外人吕x。
被告主张易海联公司2016年11月3日已名称预核准,而原告2016年11月7日告知上级集团的是“拟”注册一家新公司,也未告知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告从未书面或口头同意原告购买股权,也未同意原告设立新公司。原告对除员工手册以外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主张清楚员工手册中关于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的规定,但员工手册有很多版本,以没有原告的签字为由不认可被告提交的该份员工手册。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沟通邮件截图、纳税证明、纳税申报表、关于海易通公司管理层持股讨论事宜的说明等证据。被告仅对沟通邮件截图真实性认可,主张被告之前确有转让股权的意向,原意系股东公司之间股权交易,与原告无关,原告主动表达希望接收相应股权,但接收股权无需通过设立新公司作为主体,被告股东系香港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总经理,如果被告向原告转入股权会涉及内幕交易及关联交易,系绝对不允许的,最终股权转让事宜也搁置,未能完成;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易海联公司未实际经营。
法院认为:
首先,原告主张有告知被告将设立一家公司来接收被告转让的股权,原告主张被告默认其成立新公司,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设立同类企业应取得被告的书面同意,默示并非合同约定的同意方式,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得到了被告的书面确认及许可,且最终股权转让事宜被搁置,也证明被告并未同意其成立新公司接受股权,易海联公司成立并无正当性和合理性。
其次,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总经理,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不得未经被告书面同意成立与被告经营范围大致相同的公司的情况下,成立易海联公司,并担任总经理和董事,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基本诚信义务,被告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无需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本院对于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对该份考勤记录不予认可,主张原告作为公司高管,从未被要求通过打卡记考勤,被告提交的记录仅系门禁,并无考勤打卡。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没有原告的签字确认,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易网通电子网络系统(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6988.51元;
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易网通电子网络系统(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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