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郑某与女子王某是夫妻,因投资比特币失败,双方产生了自杀的轻生念头。于是,郑某在家用尖刀将女儿杀害并留下遗书后,与王某来到大连星海湾大桥,将女儿尸体抛入海中,二人随后跳海自杀。经救援队搜救,王某溺水身亡,但郑某被救起自杀未遂。郑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在医院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法院已就郑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开庭审理,并择期宣判。
【律师点评】
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上做了一个检索,像此类因投资失败而产生自杀的轻生念头,夫妻双方将年幼的孩子杀害后,夫妻双方再自杀的家庭悲剧在最近几年就发生过多起。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这种家庭悲剧背后的那些法律问题。
1、谁才是杀害案涉女孩的真正凶手?
有人也许会说,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很明显吗?郑某用尖刀杀害了女儿,所以郑某就是杀害女孩的真正凶手嘛!
这个答案只能说对了一半。因为,在本案中,对于杀害女儿这个事情,王某也是知晓并同意的,可以说,杀害女儿是基于郑某和王某共同杀人故意,只是王某实施了积极的杀人行为,而王某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因此,杀害案涉女孩的真正凶手有两人,即她的父母郑某和王某。只是因为王某已跳海自杀身亡,无需再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了。
2、郑某与王某相约跳海自杀,王某溺水身亡,而郑某却被救起,自杀未遂。对于王某的死亡,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答案是不构成。对于情侣之间或者夫妻之间相约自杀的情形,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如果一方按照约定实施了自杀行为,而另一方怕死而没有自杀。此时,没有实施自杀行为的一方对于实施自杀行为的一方就负有了法定的救助义务,若其没有实施积极的救助而导致自杀一方死亡,那么未实施自杀行为的一方就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因为郑某和王某都按照约定实施了跳海自杀行为,所以并不存在郑某未对王某实施积极救助义务的情形,郑某自杀未遂,是因为其被救援队救起,是郑某主观自愿之外的客观因素所致,因此对于王某的死亡,郑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郑某在本案中故意杀害女儿,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在法院还没宣判,很多人可能会很关心,郑某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
从以往的判例来看,郑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郑某在本案中存在自首情节,到案后主动交代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郑某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最终法院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投资有风险,特别是对于一些新兴的热门投资工具,如果不具备相关的投资经验和投资知识,一定要谨慎投资。投资是个长期的过程,但可惜的是,很多自诩为投资者的人,实际上却慢慢地变成了投机者,最终选择孤注一掷,血本无归!
郑某和王某这样的悲剧值得所有投资者和投机者引以为戒啊!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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