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法官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社会诚信秩序惨遭破坏的当下,讨债有时难如登天。不少债权人为讨债而心力交瘁,大呼“肠子悔青了”。
对债务人而言,不管是借款还是赊账,人家肯让你欠债,就是认可你的人品(也有受骗而误信的)。按时归还债务,责无旁贷。如果暂时还不上,你必须主动、诚恳地跟人家道明原因、表示歉意,另行约定还款时间并要注重言而有信。如果你屡次失信,就太没道理了。如果你企图赖账,就更是伤天害理了。某些“问题债务人”的缺德行为,使公序良俗遭遇尴尬。这是社会的悲哀!
讨债要钱,理所当然。债权人具有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有些人把耍手段欠到的债认为是外星人派发的福利,不施加一定的压力难以实现债权。由于这些人惯于失信乃至企图赖账,使得债权人不得不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债权人这些为维权而实施的行为有不当之嫌,常被债务人恶人先告状,易被刑事司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第1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根据两高的《解释》,我们认为债权人为讨债而采取的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①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不可能属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更不是无事生非。他们行为的目的只是追讨债务。②讨债行为不可能属于借故生非。债权人之所以实施某些不当行为,缘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亦即属于“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情形。③既然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则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类似行为,当然就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了。④债权人反复对债务人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或者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正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才反复追讨。如果债务人一经追讨就履行了债务,就没有债权人继续追讨这回事了。
“问题债务人”往往精明过人、胆识不凡,为了达到卑鄙目的,他们不惜对债权人设陷挖坑。维权不能的债权人有时忍不住义愤而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不当行为,很可能被债务人恶人先告状而受到法律追究。这正中了“问题债务人”的下怀——债务可能免谈了。曾有一满肚子坏水、名叫任吒【rén zhā】的“老赖”对一无良债务人支招:“债主打电话讨债,你一定要录音。你要设法激怒他,他如果破口大骂你,你就报警。这年头找人办事,要懂规矩。让债主栽了,你就赢了!”这里的“懂规矩”,如果是指给警务人员送好处,就令人细思极恐了!
既然行为人实施的是维权行为,就表明相对方存在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维权的利益优越于相对方的利益。如果因为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者不当就直接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极容易造成刑事司法助长违法犯罪的情形,从而使法律的正义性蒙羞。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曾说: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不应支持“恶人先告状”,否则必然侵害合法利益、助长违法犯罪。笔者认为是至理之谈。但愿司法机关深入反思讨债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逻辑问题,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