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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 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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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三百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亮点

本条是对海域使用权的规定。

海洋被称为“蓝色国土”,国家是海域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海域使用权,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

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继承。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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