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壹诊锁
开诊所新标准来了!取消“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基层医疗需求及热度增加,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所以,各地开始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修订。
近日,深圳市卫健委发布《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
据了解,此次《标准》是在2017年印发的《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的基础上做了更细致,更科学的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01
取消诊所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要求
《标准》删除原规定的“人员”中“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的规定。在《标准》施行三年多来,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部分诊所举办人均反映,诊所一般规模都偏小,面积也小,硬性要求所有诊所均配备注册护士的要求太苛刻,且考虑部分诊所在实际工作中没必要配备护士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常诊疗需求,因此删除总要求,保留部分有必要配备的专业给予配备满足日常诊疗服务需求的注册护士数量。
02
诊所卫生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急救技能
鉴于《标准》规定诊所可以开设不超过4个的诊疗科目,为保证相关诊疗科目的实际依法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标准》规定诊所必须配备开设诊疗科目所需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以本诊所为主要执业机构的执业医师,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能。
03
增加信息系统建设和接入监管平台要求
《标准》规定诊所应当按照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并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目的在于一是进一步推动深圳市“互联网+医疗”发展和创新监管模式,发挥深圳市先行先试模范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医疗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群众健康权益,三是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不过《标准》只适用除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之外的诊所的执业登记。
笔者认为,本次深圳市的《标准》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删除诊所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的要求”。此前就有同行在后台留言:“诊所要求必须有护士就不合理!因为像一些村诊所,本来规模就小,日常门诊量也不是很大,平日里村医一个人就能够忙的过来,实在没有必要配备一名注册护士。因此笔者由衷希望深圳市这样的标准可以在全国范围推广。
附: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原文: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除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之外的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诊所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二、诊疗科目
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
三、人员
(一)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二)设口腔科的,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学检验科、药房的,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
(五)医疗卫生人员应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能。
四、场所
(一)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观察室的,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五)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六)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设医疗美容科的,应当配备美容床。
3.设医学检验科的,应当设置操作台,至少配备血、尿常规分析仪,冰箱。
4.设医学影像科的,应当配备诊床,X光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或者心电图机,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且中、西药房应当分开。
6.设观察室的,应当配备观察病床、有供氧设备和急救设备。
7.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清洗消毒设备、灭菌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七、按照要求建设信息系统、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本设置标准自2020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壹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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