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胡某某、杨某某、高某等8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集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5月至2018年9月,樊某某(已判决)在担任鞍山市某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及张某某、孙某某(已判决)作为其“代理人”担任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纠集部分村民及刑满释放人员,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依托,垄断村民自治组织,长期把持村级组织领导权,逐步形成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攫取和维护不法利益,该组织借某村征地拆迁之机,利用伪造承包合同、冒领补偿款等手段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大肆侵吞、骗取村集体、国家拆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6800余万元,其中部分资产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福利、生活费用、作案经费,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为称霸一方、攫取更大的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围绕某村征地拆迁,雇佣打手,以维稳为借口,有组织地实施1起故意伤害行为、14起寻衅滋事行为,暴力欺压百姓、打伤多人,其中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在某村形成非法控制,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大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高某等人受孙某某等人指使,于2018年7月18日在鞍山市千山区某村村委会院内,借“维稳”名义,对来此问询集体土地补偿款去向等事的被害人汪某某、黄某某等多名村民无故进行殴打、恐吓,造成多人身体受伤、财物被毁。
被告人许某某受樊某某指使,于2017年10月24日在鞍山市千山区某村村委会大厅内,使用灭火器喷射、用拳头击打前来询问补偿款去向的村民,致被害人轻微伤。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高某等人参加以樊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名被告人受樊某某的指使,多次针对因不满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行为而上访的村民实施恐吓、殴打等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8名被告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目无法纪、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鞍山市千山区某村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为打击、震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涉案的相关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
8名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真诚悔过,考虑到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辽宁政法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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