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巴中恩阳男子徐铃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刑了。
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被告人徐铃,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1月间,曾海军(已判决)以其租赁的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赤岗村东环路50号301房、306房、307房、407房、408房为据点,招募、纠集逾10名卖淫女,通过支付介绍费、聘请接送人员、制定卖淫女上下班及固定的嫖资收取、分配制度的方式,在上址或安排卖淫女外出组织卖淫。
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铃接受曾某的招揽,在用摩托车搭客过程中,介绍嫖客到上述卖淫窝点嫖娼,收取一定介绍费。经统计,被告人徐铃介绍卖淫对应的卖淫女不少于2人,收取的介绍费共计人民币570元。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徐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铃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徐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徐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三、追缴被告人徐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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