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香港终审法院就俗称“禁蒙面法”的香港《禁止蒙面规例》上诉颁下终极裁决,裁定香港特区政府胜诉,即引用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合宪,以及《禁止蒙面规例》条文本身亦合宪。
去年10月香港修例风波期间,香港特区政府引用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遭25名反对派人士提出司法覆核,质疑《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及《禁止蒙面规例》的合法性与合宪性,原讼庭去年11月曾裁定《禁止蒙面规例》不具法律效力后,港府在今年4月宣布部分上诉得直,令《禁止蒙面规例》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仍然生效。
随后,双方均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11月完成两天聆讯后,终院12月21日颁布判词。判词指出,虽然根据基本法,立法权力归于立法会,但立法会可授权他人,包括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属法规。
终院裁定,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紧急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制定附属法规的权限,既宽广又有弹性,但此种权力并非违宪,而且权力是受到有效的制约,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而限制受保障权利的规例,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及“相称性”的要求。
终院最终裁定,驳回反对派的上诉,裁定香港特区政府胜诉,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合宪,以及《禁止蒙面规例》条文本身亦合宪。
采写:南都记者 余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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